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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法律的改革更有生命力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武俊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09 21:13 阅读:
核心提示:改革与立法如何协调,一直是困扰改革决策部门的现实问题。是先改革还是先变法?改革先行还是改法先行,是法律给改革让步,还是改革遵循法律,是规避甚至突破法律规定推进改革先行先试,还是先改法再改革。这一直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亟待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改革与立法如何协调,一直是困扰改革决策部门的现实问题。是先改革还是先变法?改革先行还是改法先行,是法律给改革让步,还是改革遵循法律,是规避甚至突破法律规定推进改革先行先试,还是先改法再改革。这一直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亟待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据报道,珠三角改革创新制度上酝酿重大突破。近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常委会委员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保障改革创新和自主创新,条例草案第22条规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创新措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冲突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这一规定引起了广东省人大财经委的不少争议。有的意见认为改革创新措施不应该突破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如果有冲突,要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后才能施行,不能先斩后奏。有的委员态度更加简洁明确:“不能鼓励跟法律有抵触的也可以放手干!”

笔者认为,法律既是改革的保护神,也是改革的通行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改革也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实行依法改革,改革创新措施原则上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如有突破必须先变法再改革,而不宜提倡无视法律的先行先试、先斩后奏。

改革必须尊重法律法规的权威。实践中,有一种比较流行的法律工具主义颇有市场,将法律完全视为改革的工具甚至附庸,能用则用,不能用则弃。只要能够取得改革的政绩,什么法律法规都得给改革让路。

如果改革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为代价,那么这种急功近利的改革其负面效应将是难以估量的,至少在法律层面上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律甚至会沦为一纸空文。实践中,某些貌似开拓创新的“违法改革”赢得不少喝彩声,但其法治后遗症却很少有人关注。

是改革的效率更重要,还是法律的权威更重要?是改革的功利主义更实用,还是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根本?

依法治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略,就改革创新而言,依法治国的潜台词就是“依法改革”,任何改革举措都要尊重法律,推崇立法先行,都要先变法再改革,真正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任何藐视、规避、违反法律规定的改革都是法治社会不容许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比以前流行的“学法守法用法”多了一个“尊法”的新词,尊法,是尊敬和崇尚法律的意思,尊法并不是因循守旧僵化刻板地守法,而是尊崇法律的权威,以改革为例如果改革措施突破法律规定就必须先变法再改革,不允许搞所谓先行先试的违法改革。

改革诚可贵,尊法价更高。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尊崇法律的改革更加理性、更加科学、更富有生命力。

(责任编辑:融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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