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台湾拟规定“小三”生活困难时可与大老婆争产

来源:香港中通社 作者:香港中通社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08 21:41 阅读:
核心提示:台湾现行的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去世后争产。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顾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向“金主”的

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将增修“防‘小三’条款”,未来完成立法后,“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与大老婆争取遗产。

台湾现行的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去世后争产。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顾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孙争取遗产。

对于争遗产的请求权时效,现行条文时效长达15年,“防小三条款”也限缩至只有2到5年;草案规定“小三”一旦知悉继承开始时,两年内不行使就消灭,而且只要继承开始,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声请,5年内请求权一样消灭。

长期从事妇权运动的台湾“律师公会全联会妇女委员会”主委赖芳玉表示,新修“民法”继承编草案符合社会及人民期待,也有助于防堵“小三”争产。她举前几年过世的经营之神王永庆为例,王身后爆出自称是王永庆“第四房”非婚生子的罗文源开记者会,要求认祖归宗,罗表示他的母亲林明珠生前与王共组家庭,并长期受王抚育照顾;如罗所言属实,且林明珠还在人世的话,一旦修法通过,王家其他继承人可依本案要求林明珠举证生活困难,才有权争产。

对于“生活陷于困难”的定义,台湾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实务上多以年纪、身体状况和有无小孩子要扶养为判断标准,如“小三”好手好脚、年纪不大,通常会认定有谋生能力,生活不致陷于困难。

台“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还新增“扫地出门条款(不孝条款)”,未来不孝子女不顾父母死活,或离家出走未尽扶养责任,父母过世时将无权争取遗产,只要父母生前以遗嘱、书面、录音、录影等资料证明确定不愿提供遗产,不孝子女将丧失继承权。这次“民法”继承编共修正或增删34个条文,已送交台湾“行政院”审查。

(责任编辑:融合网)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11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110105527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
    网站性能监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