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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光明任山西省朔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2)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韩杰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2-27 09:45 
核心提示:第十条 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第十条 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四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局长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六条 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八条 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科室行政应诉工作为对其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报政策法规科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科室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科室的行政诉讼工作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全局科室应诉工作情况后向局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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