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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亟需制定整体战略

来源:东莞时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2-10-15 14:06 
核心提示:通过与漫博会参展企业负责人的沟通,蔡阳敢进一步了解了目前国内影视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风险,对于东莞影视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看法。

闭幕不久的第四届漫博会十分重视品牌授权,对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予以特别关注。然而,现实仍然是,由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可回避、急需解决的困难,如保护对象界定的片面化,维权专业性强、成本高等。

为此,参加本次漫博会的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蔡阳敢提出,要建立一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战略,呼吁业内人士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企业的战略高度,促进动漫企业品牌体系的建立、核心技术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动漫角色后续商品化保护困难多

“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正在经历新一轮重大变革,各国都在创新和图变,数字版权保护进入全球化治理时代。”9月29日上午,第四届漫博会专业活动之一的“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交易与保护”论坛举行,蔡阳敢作为嘉宾出席。

蔡阳敢近年来致力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体系创建的研究,针对动漫产业的特殊性设计相关保护方案。在蔡阳敢看来,与工业或商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专业性强、实施难、载体多等方面。

工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有商标权保护即可,在技术领域有专利保护即可,需要权利交叉保护的比较少。而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相关权利交叉保护涉及面广:动漫作品本身需要著作权(版权)的保护,动漫角色或主人公名称需要通过商标注册,动漫作品影视制作的相关技术需要通过专利认证,作品在构思及创作阶段又需商业秘密保护等手段配合,在创作和传播阶段又需要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可见,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专业性强、实施难、载体多、权利交叉复杂等特殊性。

蔡阳敢发现,目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主要体现在动漫角色或主人公的后续商品化保护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版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十七项权利,并未包含保护角色商品化的权利。同时,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也未涉及动漫作品角色或主人公,这就容易导致动漫角色或主人公名称被抢注。

此外,与一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如何计算动漫企业因侵权蒙受的损失及侵权人非法所得,也是一件复杂的事情。

“喜羊羊”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成功

为此,蔡阳敢认为,建立起一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战略迫在眉睫。

就企业内部而言,作品构思前要有整体策划,划定权利范围;在版权、商标、专利上要注意划分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核心技术要进行严密的内部控制,设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立竞业限制制度。另外,要处置好离职员工的股权问题,相关解决办法在公司设立时的章程中要有体现。

在企业外部,版权、商标、专利、原创与衍生品要有全面的权利战略覆盖,衍生品涉及玩具、游戏、服装、食品等更广泛的领域,并进行后续的监控。

同时,要重视网络传播的侵权问题,若有发生相关侵权行为,应先进行链接网址的公证,证明其具有侵权行为之后,再与侵权方交涉,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动漫作品的角色形象保护,蔡阳敢也提出了建议:首先,在作品构思和创作阶段,要明确角色在作品中的地位和要传播的信息元素。其次,在构思和创作阶段,应当与知悉作品内容范围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内容,同时采取相关保密措施。此外,在作品创作阶段或发表前,应当先对重要角色或主人公形象进行版权登记,对重要角色或主人公名称、形象进行商标注册。要尽可能多类别注册,如玩具、文具、服装、食品、仪器类等。最后,在动漫角色或主人公商标注册后,或经过传播而使显著性及知名度大力提升后,尽可能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蔡阳敢表示,《喜羊羊与灰太狼》这部动漫剧十分成功,但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比较欠缺,目前国内外注册其品牌的公司有一百多家,大部分不是原创厂家授权的。如果在创作阶段,就对“喜羊羊”、“灰太狼”等角色进行商标申请注册,那么今天著作权人所获得的商业价值肯定不止版权价值那么多。(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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