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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要适应网络侵权的变化(4)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汲东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6-19 11:48 
核心提示:北京外国语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丛立先教授在论坛上介绍,著作权法诞生至今,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鼓励创作和传播,以及促进产业发展。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无论是传统的作品的概念,还是侵权方

北京外国语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丛立先教授在论坛上介绍,著作权法诞生至今,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鼓励创作和传播,以及促进产业发展。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无论是传统的作品的概念,还是侵权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丛立先介绍,现行的著作权法主要从控制复制方面来进行版权保护,但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不管使用哪种技术手段,都是以传播为目的的,且表现为多媒介传播,“所以需由原来的复制环节的控制转向传播环节的控制。”

丛立先认为,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法的修订,需要在作品的规定、著作权人的归属、权利内容的设定、权利的限制、版权的利用机制、侵权的认定和法律救济等相应的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论坛上表示,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底盘”已经不再是狭义的保护,而是为了利益的平衡,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来达到整个社会、全球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我们应顺应互联网时代,共享互联网的恩惠。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解决,不仅仅是一案一事的解决,而是一种导引和导向,对知识产权制度,对整个历史进程都会起到作用,是一个世纪一个时代的事情。”陶鑫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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