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传媒机构 >

双十一的剁手族,不懂广告狗的忧伤(3)

来源:林华 作者:林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5-11-12 12:08 
核心提示:瑞夫斯在对广告写作有深远影响的经典理论USP理论(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 / 独特销售主张)中认为广告核心内容包括广告必须向消费者明确主张购买产品的具体获益,这个主张必须是竞争对手无法满足从而在品牌和诉

瑞夫斯在对广告写作有深远影响的经典理论USP理论(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 / 独特销售主张)中认为广告核心内容包括广告必须向消费者明确主张购买产品的具体获益,这个主张必须是竞争对手无法满足从而在品牌和诉求方面是独一无二。USP理论的基本理念是广告要围绕和表达产品特有优点,这就必然使广告突出产品特性中最高级的一面并使之与同类竞品直接或间接比较。然而不论奥格威总结的广告词还是USP理论的基本要求,在广告法和发改委看来都是被禁止的。

广告是一门说服的艺术,语言是广告艺术最重要的元素。生动、善意的夸张和对产品属性客观描述,限制广告创作的应有元素会使广告表达发生语障,五音不全和枯燥无趣。广告法的过度严苛束缚了创意的空间,限制了表达的必要自由。广告语言的贫困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批枯燥而且口舌不清的广告。当广告人不敢说自己价格最低就只能价格低到不让说,不敢说自己销量第一就只能说销量全面超过第二,或者像某款手机“单品销量比亚军高”这样饶舌。

四、为何总有满满恶意

广告法对广告预设的敌意不止于特定条款,而是在广告法中几乎随处可见。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24条又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既禁止为未使用过的服务代言,又禁止受益者和专业人士推荐,那么蓝翔技校的厨师和推土机招生广告大概只能去找喜洋洋和灰太狼。第24条禁止“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绝对性规定更值得质疑,这条规定实际断绝了广告设计在教育广告的存在可能。

广告法的严苛当然也造就了一批受益者,包括同行竞争者和职业打假人。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小米手机虚假宣传的是另一家毫无知名度的青葱手机制造商,正是这家制造商的Boss在2013年因通过微博诋毁和谩骂小米与雷军而被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分局认定为编造虚伪事实损害对手声誉,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和罚款15万元。青葱手机Boss时隔2年再度举报小米显然是挟私报复和炒作,而前面提到举报龙凤极品水饺的则是职业打假人。

广告法对广告不切实际的严苛规范从根本上源自立法者对广告的态度。对早已成为经济和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广告,也不是所有人都报以赞成态度。奥格威在《一个广告人的自白》中也专门讨论了“广告是否应予废止”的问题。巨著《历史研究》作者汤因比认为广告总是邪恶的,经济学大师加尔布雷斯认为广告引诱人把本应用于公共事业的钱浪费在购买不必要的东西上。

其实尤其在以马歇尔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中,很多人都对广告抱有成见。但古典经济学家是在市场经济远不如今天发达的背景下,戴着学院派的有色眼镜以纯粹理论角度来理解广告。而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制造和传播都呈现爆炸状态,各种来源信息的及时获取对用户的意义变得更大,而饱经信息轰炸的消费者对广告的自主识别能力也大幅提高。

在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着社会观念、文化意识以致社会关系都发生根本变化的大时代格局下,广告法的立法者以抱残守缺的心态坚持对广告严防死守的敌意,以阉割广告创意甚至真实表达为代价去追求实际并不存在的静态和绝对的消费者安全,这种立法的返祖必然遭到时代的抵抗和嘲弄。

最后引用罗斯福总统的名言:如果我能重新生活,任我挑选职业,我想我会进入广告界。若不是有广告传播高水平的知识,过去半个世纪各阶层人民现代水平的普遍提高是不可能的。这句话的另一个简短版本应该更为大家所熟知,不做总统就做广告人。

(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相关新闻>>

    今日头条

    更多>>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