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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监管之路还很长(5)

来源:通信企业管理 作者:王雅平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3-29 20:38 阅读:
核心提示:业内有关专家认为,依据此文件,视听节目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我国三网融合的相关政策仍存在不完善和相互矛盾之处,部分政策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基于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有关政府部门有可能作出对自己

业内有关专家认为,依据此文件,“视听节目”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我国三网融合的相关政策仍存在不完善和相互矛盾之处,部分政策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基于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有关政府部门有可能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解释,因而会继续制约IPTV等融合性业务的发展。

电信运营商如果没有获得广电部门批准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就开展IPTV业务,那就意味着违法。对此,北京通信法制研究会的专家指出,广电部门作为监管机构之一,不仅通过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制度对IPTV业务进行独家监管,还通过限制发放牌照,形成IPTV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壁垒,从而严重阻碍了IPTV业务的快速发展并形成有效竞争。

问题二:IPTV业务谁来监管?

两年前,某固网运营商刚刚受理十几个IPTV客户的申请,就“戏剧性”地接受了当地“扫黄打非”办公室的检查并停办业务……类似这般多个部门监管IPTV内容的现象屡见不鲜。

国内的IPTV业务主要由三个监管部门,即工信部、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多头监管。依据的法规、规章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信息办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广电总局与工信部电信管理职责的冲突,导致三个主管部门在IPTV业务的定性和监管权的分配上存在如下分歧:

工信部认为:IPTV属于电信增值业务,并且具有信息化服务的属性,应由工信部负责监管,依据就是《电信条例》和《信息办法》。广电总局认为:IPTV是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广电业务,应由广电部门负责监管,所以,广电有权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对该业务实施牌照发放。文化部认为:IPTV业务的内容具有数字文化、娱乐属性,文化部根据《信息办法》具有对IPTV内容的监管权。

融合业务需要融合的监管

尽快建立融合的监管体系,这种声音由来已久,不仅来自电信部门,也来自广电部门。随着技术和业务的融合,原有的监管政策与现实市场及产业链发展已不相适应,对现有的监管政策、体制也提出了挑战。业内的法律人士建议,可以考虑监管机构的融合或调整,并期待成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结合电信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融合的管制机构是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对现有工信部电信管理职能和广电总局进行合并,统一行使对电信、电视和互联网的管制。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允许广电和电信网络的双向准入是比较现实的做法。从长远来看,设立融合的管制机构,对融合的网络和内容分别监管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也有专家指出,建立融合的管制机构毕竟需要时间。在现有情况下,电信、广电可以分别对IPTV上的电信增值业务内容和此内容之外的其他“视听内容”进行监管。

三网融合前前后后提了12年,直到2010年才看到“阶段性目标”,其阻力之大可见一斑。IPTV业务涉及电信、广电两个行业,始终没有展开有效的协调管理。一些专家提出,国内不妨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在三网融合的第二阶段,成立一个全新的,类似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英国电信监管机构OFCOM的机构。

《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意思是说,最高境界的善行就像水的品性一样,随圆就方,于万物而不争,善则利于民。如何在现有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中发展IPTV业务,对政策制定者、市场管理者、运营商等提出了挑战。

IPTV涉及面之广、产业链之丰富前所未有,原有的监管政策与现实的市场及产业发展已不相适应。今天我们面临的是IPTV发展的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或许明天会出现IP+手机、IP+其他新型终端等,其监管方式、政策也要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变化。(责任编辑:融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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