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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传播中电视传媒的使命与责任(3)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董岩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6 20:34 
核心提示:其二,思想的深度并不意味着枯燥乏味。作为一面精神上的镜子,电视的功能不仅仅是正人衣冠与评判是非,它更多的是对文化传统与社会规范的关照,给大众提供精神层面社会化的基本标准。法治节目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

其二,思想的深度并不意味着枯燥乏味。作为“一面精神上的镜子”,电视的功能不仅仅是正人衣冠与评判是非,它更多的是对文化传统与社会规范的关照,给大众提供精神层面社会化的基本标准。法治节目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不能仅停留在展示案例、就事论事、以法论法的层面,应扩展意义空间,传递真正的法治精神。在这里,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正、惩治邪恶,还在于它是道德的底线,是道德实现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一个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的丰富内涵为节目提供了理性基石。就是说,法的精神与德的力量一并构成了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成为法治节目的传播核心。

比如,央视的《经济与法》、《天网》、《道德观察》努力探索时代语境下的表现形式,为浮躁的大众文化带来理性思索的清风:在社会历史的广阔背景下,审视人性、道德与法理的分分合合,通过鲜活的表达,运用冷静、理性的思考,揭示社会发展规律,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在这里,法律只是一个工具和分析的角度,规范社会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倡社会公德,才是传播的精神核心。

尼尔·伯兹曼曾提出,“媒介即隐喻”,它用一种隐蔽但有利的方式在暗示这个世界的变迁,它带来变迁的绝不只是它所传递的内容,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在更多层面上影响着对真理的看法。法治传播中,电视传媒影响的不仅仅是公众对真理的看法,还有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面对这样的历史使命,关键是提升传播效果,深化传媒功能,而这最终取决于传播的高度、态度与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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