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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传播中电视传媒的使命与责任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董岩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6 20:34 
核心提示:在依法治国由价值追求向实践层面的推进过程中,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电视传媒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重要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力量。

传媒的使命与责任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议题。在依法治国由价值追求向实践层面的推进过程中,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电视传媒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重要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力量。而这些意义的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电视传媒的使命与责任,取决于传播的高度、态度与深度。

高度:构建和谐社会的调适器

法不是孤立的,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需要从社会与国家的高度来考察。同样,传媒的喉舌功能、政治属性决定了传播需要站在社会与国家的高度,这意味着法治传播中电视媒介所应秉持的境界,并最终规定了法治传播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不论传播方式如何更新、传播内容如何延展,法治传播始终要服从于安定团结的大局,服务于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这一基本原则在传播实践中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建立于对信息传播流向、信息传播流量的准确把握之上。当今,我国电视法治节目呈现出日益繁荣的局面,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的进程,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法治信息传播流向上仍存在重法律规范轻道德规范,重法律惩戒功能而轻保护功能,法律规范中则“重刑轻民”、“重刑轻经(济)”、“重刑轻行(政)”。传播流向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荧屏上暴力、色情、血腥等“罪恶展示”集中泛滥,造成了舆论环境的失衡:善不足而恶有余,美不见而丑毕现。这样的舆论氛围非但不利于受众法治素养的培养,反而还影响了受众的社会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电视的舆论引导功能。

电视传播常常能产生放大的功效,因此法治信息传播应把握节奏,控制信息流量,做到适量、适时、适度,以免引起事态的扩大化导致社会波动。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过去各种平衡稳定的关系和格局被打破,出现一些社会矛盾是难免的。如贫富差距拉大与发展不平衡问题、腐败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和应当承受的阵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准确把握信息传播的流量,有助于化解矛盾,平衡社会心态。在这里,法治信息传播的流量是以时间、空间为衡量尺度,其中也包含着信息的传播频次。以北京卫视的《法治进行时》为例,播出一起灭门案的题材,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如果连续播出的都是同样血腥的题材,传播流量的增大就会产生规模化效应,使人物遭遇的特殊性放大为普遍性。一旦个人悲剧放大为社会悲剧,就会诱发悲观不安的社会情绪,产生不良的传播效果。

传媒不仅是社会的守望者,更是社会的调适器。电视法治类节目因其对社会矛盾的关注,对现实生活冲突的反映而备受欢迎;曲折、悬疑的故事情节,加上针砭时弊的舆论监督色彩,很有吸引力。但这种吸引力决不是以曝光、揭丑、猎奇、出奇为代价的,靠的是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顾全大局、讲求规范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重在建设和指导。因此,要选择涉及全局性的、对改进工作有着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舆论监督,而不是为了“猎奇”与“出奇”。因此电视法治传播要把握好宣传的分寸、力度、口径、时机,不图一时之快;坚持正面报道为主、批评报道为辅,加大舆论监督反馈报道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稳定社会情绪,推动工作的改进。

在这一点上,央视的《今日说法》提出了“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守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定位主张,与同是舆论监督的其他栏目相比,更加朴素低调,把握受众对舆论监督要求的特性,聚焦受众对法律法规的盲点,将话语权下移,让节目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明晰舆论监督的疆域,在传媒与司法之间达成了一种互动的平衡。在这样前提下的“说法”杜绝了苍白无力,充满了生机与活力。(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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