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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广电总局 作者:广电总局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5-06-11 10:17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为传输通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

为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s@chinasarft.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6093288。 

请在电子邮件、信封以及传真件上注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6月10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促进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服务、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广播电视服务),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网络)、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为传输通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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