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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NNIC报告看数字影视的特别保护需求(2)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见悦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30 10:48 
核心提示:从产业长远发展出发,笔者认为,在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中,应强化红旗原则,提升第三人对盗版行为的注意义务;同时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空间,根据影视作品投入大、收获期短等特点,大幅提高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赔偿额

从产业长远发展出发,笔者认为,在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中,应强化“红旗原则”,提升第三人对盗版行为的注意义务;同时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空间,根据影视作品投入大、收获期短等特点,大幅提高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度,而不是急于担心影视版权人对权利的“滥用”。

按照“红旗原则”理论,即使网站上的一些内容不是由ISP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ISP就应该主动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我国等多数国家立法都借鉴这一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影视作品产业的发展与其他版权作品类型产业在整体发展逻辑上并无二致,那就是创造优秀作品,满足使用者(观众)需要,从而获得收益,进而创造更多优秀作品。而盗版则会在中间切断这个良性循环体系,破坏整个产业的发展,影视产业情况尤甚。笔者建议,提高对影视版权人的保护力度,提高侵权赔偿额度,其基本目的并不在于为版权人提供通过维权获得更多收益从而实现“赢利”的机会,而在于调整校准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利益平衡点,维护版权人的合理利益,有效对抗影视侵权盗版行为对产业发展的破坏,从而维持产业长远良性的有序发展。(作者:张见悦 系中国新闻社江西分社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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