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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施行信息化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

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1-22 14:43 
核心提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自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河北首个规范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其适用对象主要是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即不管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中央还是地方,只要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都平等地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上述活动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程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三个层次的处罚措施: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二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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