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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与高通专利战缘何难有胜算?(2)

来源:孙永杰 作者:孙永杰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7-14 11:41 
核心提示:无独有偶,在苹果与爱立信的专利诉讼和解之后,苹果在2016年底以类似理由(费率太高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并违反反垄断法,且与NPE合谋牟利)起诉了诺基亚。诺基亚迅速发起反诉,状告苹果侵犯其32项技术专利,其中

无独有偶,在苹果与爱立信的专利诉讼和解之后,苹果在2016年底以类似理由(费率太高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并违反反垄断法,且与NPE合谋牟利)起诉了诺基亚。诺基亚迅速发起反诉,状告苹果侵犯其32项技术专利,其中涉及显示器、软件、天线、芯片组以及视频编码等技术。对于起诉的理由,按照当时诺基亚的说法是:自从2011年获得诺基亚的部分专利授权以来,苹果拒绝为在产品中使用诺基亚技术专利而建立授权协议。最终的结果是仅过了半年的时间,双方就达成了和解,与前述的苹果与爱立信的专利诉讼类似,苹果和诺基亚达成了一项多年的移动通信专利授权协议,苹果将根据协议条款的规定向诺基亚支付专利使用费。与此同时,诺基亚将向苹果提供网络基础设施产品或者说苹果的数据中心在未来将采购和部署诺基亚的高端核心路由器。

不知业内看了上述这两个近两年苹果与通信企业之间的专利诉讼和解案之后作何感想?尽管是以和解告终,但从和解条款中苹果补交和续签专利授权协议(当然还是依照整机的收费标准),同时又附带的所谓合作(例如采购诺基亚的核心路由器)协议看,苹果显然没有讨到什么便宜。那么对于在通信产业无论是专利数量(目前高通拥有近13万项专利)和质量均优于爱立信和诺基亚的高通,不要说诉讼,就是未来和解中,苹果也未必能如愿占到多少便宜。所谓前车之鉴,难道苹果对这些都视而不见吗?

至于收费的比率,不可否认,高通确实高于同行,但一方面高通拥有业界众所周知的最具价值的专利组合,另一方面高通多年来一直引领通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每年都巨资投入研发,每年都有大量促进产业和市场发展、提升用户体验的诸多新的创新以专利(每年都新增数千项专利)的形式加入专利组合包。也就是说在收费比率不变的情况下,被授权方总能得到最新的技术,且得到的授权专利数量不断扩大,并借此转换成自身的商业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表面上高通的收费比率没有降低或者变化,但它给被授权方带来的专利经济性(专利/商业价值)实际上是不断增长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高通的专利授权是否如苹果所言的存在“二次收费”。业内知道,高通芯片(例如AP和基带)是根本不收取专利费的,价格就是芯片本身硬件的价格。至于所谓单独签署的专利授权协议,其不仅已经包含了芯片中所涉及的专利,还包括整个设备(例如手机)中保持正常运行和良好体验涉及的所有专利。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高通的专利中仅有极少一部分与芯片有关,也就是说高通专利的核心竞争力远不只是芯片,这里,苹果很显然故意混淆高通专利组合与芯片的关系,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视而不见。

其实,上述苹果和爱立信及诺基亚的专利诉讼中(几乎没有涉及到芯片相关的专利,爱立信和诺基亚也不提供芯片)也间接证明了这点,即苹果iPhone需要或者采用的专利范围远远大于与芯片相关的专利。而鉴于高通在通信,尤其是移动通信产业中具有庞大的专利储备,移动设备(例如手机)中的多媒体、移动操作系统、用户界面、显示器、电源管理、Wi-Fi、蓝牙、甚至飞行模式等都涉及到高通相关的专利。例如此次高通反诉苹果侵犯了其6项专利,这些专利就都与芯片本身无关。

最后再来看苹果以“利盟案”中专利权的“绝对用尽”及“国际用尽”两项基本原则来诉高通专利授权模式无效。有关“利盟案”的始末,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这里不再赘述,只是解释下什么是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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