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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酝酿互联网金融监管:负面清单 分类监管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刘田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3-24 10:31 
核心提示:3月12日,支付宝和微信宣布将联合中信银行推出虚拟信用卡,虚拟信用卡除了在线上消费外,还可以在线下特约商户通过二维码支付消费。但第二天,央行紧急发文暂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

刚刚过去的一周,对于突遇密集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面临空前舆论压力的央行而言,都是艰难的一周。

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边界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上周末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监管当局在考虑各项政策的时候,不是着眼于动了谁的奶酪。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应该在一定的原则下来审视创新和一些不能够碰的红线。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就在上周,央行条法司还召集了腾讯、阿里、宜信等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该人士还表示,上述监管办法将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初步确定的分工为: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原则是‘负面清单’的理念。”

支付机构遭遇密集监管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其与传统金融业的博弈日益深化,同时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

3月12日,支付宝和微信宣布将联合中信银行推出虚拟信用卡,虚拟信用卡除了在线上消费外,还可以在线下特约商户通过二维码支付消费。但第二天,央行紧急发文暂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

随后市场又传出央行已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虽然上述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但近期工、农、中、建等大行已陆续下调了其用户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网上消费及购买余额宝的额度。其中,建行、工行的额度由原先的单笔5万下调为5000;中行、农行则将额度从原先的单笔5万降为单笔1万。

就在上周末,央行又勒令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4月1日起停止收单,原因是部分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

从线上到线下,央行“动手”后随即陷入舆论风暴,有批评认为监管部门有保护银行等传统利益方、打击创新之嫌,监管方则强调安全方面的考虑。

一名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称,监管机构是风险厌恶型的,保证不出风险,是监管机构的第一要务。以此次被暂停的二维码支付为例,二维码实际上对应的是一个网址,用户通过这个网址完成支付,但没人能保证商户提供的二维码上不暗藏病毒或木马。

有接近央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央行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主要是基于安全和反洗钱的考虑:一方面,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弱实名账户,无法做到银行那样完全实名制账户,这可能会对反洗钱造成障碍。

“第三方支付本质上是一种小额、更便捷的支付手段,作为银行的一个补充。”一名银行业人士对本报表示,但随着过去几年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账户已经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资金账户体系,涉及到日益庞大的资金,央行的一些法规可能是为了倒逼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历史定位。

“负面清单”与监管分工

对于当前的创新与安全之辩,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央行一贯的态度是鼓励支持,这个态度并没有发生变化。

该人士称,继2011年成立支付清算协会之后,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有望于近期挂牌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弥补监管方面的不足。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初衷,吴晓灵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表示,应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第一,到底对货币创造功能会不会有什么影响;第二,能不能很好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第三,能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来看,与这三条原则对应的问题在于,虚拟信用卡和余额宝们都涉及到可能的货币再创造问题;第三方支付不能完全保障实名账户问题,存在资金被骗和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问题;P2P等网络融资平台在方便投融资双方的同时,可能无法完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今后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采用“负面清单”的理念,即设定一些禁区。与此同时,对于第三方支付和P2P等具体行业,将实行监管分工。

此外,多名学者和专家还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业务,这是对其监管的基础。

博道投资高级合伙人、首席经济学家孙明春撰文称,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所带来的主要是技术层面的改善或创新。它们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却无法明显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应该达不到“去中介化”的效果,也就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

“鉴于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业的本质,对它的监管也应该秉承与传统金融监管一致的原则与框架,避免出现监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孙明春表示。

吴晓灵也认为,用金融的基本规则监管互联网是讨论一切问题的基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采用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使金融服务可以扩展到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人群,但这不能改变金融的本质。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很大程度是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不敢逾越的监管红线,是一种监管套利和制度套利。

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此前也表示,网上支付和传统支付有些政策和执行标准还是不太一样,所以存在有失公平的问题。但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只要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接受同样的监管;线上线下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也应该一致,也要坚持信息透明的原则。

余额宝类互联网货币基金的一大争议,正是在于一般性存款受利率上限管制,且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但货币基金通过吸收闲散资金投资协议存款,取得了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造成了银行活期存款的流失。

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近期发表文章称,余额宝存入银行的资金不缴存款准备金,理论上这部分资金可以无限派生、可以无限创造货币供给,由此影响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同时为了应对大规模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应该对货币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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