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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信业务管制当以社会性管制为主(3)

来源:飞象博客 作者:陈志刚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6-17 13:27 
核心提示:如果政策的出发点是抑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创新,那么这个制度设计是合理的,但是显然这种初衷忽视了创新激励的公平性。 我们知道,之所以互联网厂商在业务创新上有更好的绩效表现,很重要的原因是互联网厂商受到来自

如果政策的出发点是抑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创新,那么这个制度设计是合理的,但是显然这种初衷忽视了创新激励的公平性。

我们知道,之所以互联网厂商在业务创新上有更好的绩效表现,很重要的原因是互联网厂商受到来自行业监管部门更少的管制、更低的业务质量管理要求。例如同样的互联网业务,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工信部就会受理来自客户的投诉并会协调电信运营商处理,但是对互联网企业则不会有这样的运营成本存在。

更为关键的是,新型电信业务的创新,可能会对电信运营商的传统电信业务产生直接性的替代,但是在核心业务功能上,新型电信业务如果并非把被替代的传统电信业务功能作为核心,而只是作为吸引用户的卖点之一,就像微信的免费语音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强力的行政力量介入,否则很难再竞争双方之间达成一致。

主要原因在于在面临竞争时,传统电信运营商和试办者面临不同的管制政策环境、运营成本,这种缺乏一致的管制政策是造成不公平市场竞争的关键。

这种管制的后果在于,如果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传统电信运营商意识到很难再新型电信业务创新上与试办者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那么它自然会采取技术和业务的竞争工具,阻碍试办者开办新的业务,并通过谋求与政策制定者的直接对话——即由政策制定者出面进行协调的方式换取时间或者其他利益交换。

显然,这种拖延或者交换不会对试办者带来好处,更与管理办法开宗明义所说的引导新型电信业务的发展初衷相违背。(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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