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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商地位被动 合作不清晰

来源:CCTIME飞象网 作者:崔玉贤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5-30 09:21 
核心提示:虽然维珍的进入没有成功,但是却开启了工信部对虚拟运营商的研究之路,经过9年的研究,终于在2013年1月份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这也成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资进入电信业的首个举措。

2004年维珍的进入中国失败,2013年工信部下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文件,强制运营商必须接纳2家以上企业进行试点。那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和虚拟运营商牌照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在这个运营商占有绝对话语权的博弈之中,申请企业想好怎样和运营商合作,从运营商市场分到一杯羹而又使运营商心甘情愿了吗?

中国总是慢半拍

“虚拟运营商也不是个新词了,早在2004年维珍就以虚拟运营商身份试图进入中国,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野村综研(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主任顾问、通信业资深战略规划专家陶旭骏提到。

英国维珍是较早从事虚拟运营商的通信服务企业,2004年维珍尝试进入中国,并和国内运营商进行了接触。维珍试图利用基础运营商的网络,和运营商共同开发产品和资费计划,采取共同品牌的方式。“当时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政策原因还是无疾而终。”

虽然维珍的进入没有成功,但是却开启了工信部对虚拟运营商的研究之路,经过9年的研究,终于在2013年1月份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这也成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资进入电信业的首个举措。

“然而,这个政策的出台却比国外慢了9年,我认为最佳期已经过了。如果在3G牌照刚刚发放之时,就引入虚拟运营商的概念,中国的电信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环境更加健康。我们总是比国外慢几拍,3G慢了4、5年,4G慢了2、3年。”陶旭骏表示。

谈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又谈到了虚拟运营商的概念。这二者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呢?陶旭骏说其实是一个内涵,两个概念,只是文字游戏而已,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根据工信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要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虎口夺食并非易事

虽然工信部给了硬性规定,要求每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但是与谁合作?怎样合作?话语权完全掌握在电信运营商手中。“此外,申请企业大部分也还未想好与运营商采取怎样的合作形式。”陶旭骏认为。

那么,转售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呢?除了核心网、无线网等基础网络设施,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了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从代理到建造自己的客服系统到话务量批发,再到自有品牌,建立计费模式。由浅入深的合作形式,转售企业都可以采用。从目前来说,比较多的商务模式是话务量批发、流量批发。”陶旭骏解释道,“还有一种是在中国还未规定的收入分成模式。”

转售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与运营商合作,都需要实现和运营商的互补。对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有些运营商态度是积极的,而有些则没那么积极。这主要是由电信运营商本身业务开展的情况决定的,有些运营商没有空闲网络,业务发展充分,就没有必要虚拟运营商插手进来。对此,陶旭骏表示:“转售企业一定要找到运营商的空白业务,或者运营商做起来不愿意做,很难去做的业务,才能获得运营商的合作机会。如果转售企业只是凭借覆盖用户广,全面的开展价格战,这对运营商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而根据目前申请企业的状况,媒体大概分成了三类:迪信通、乐语、天音等手机连锁或渠道商;苏宁、国美等大型卖场;淘宝、京东等电商网站;以及红豆、万达等60家企业。“这些申请企业大部分都还未想好怎么做。不像当年的维珍目的性很明确。有些企业很积极,是由于原业务收入利润不乐观,希望进入新领域,实现转型。”陶旭骏认为。

对于工信部对转售企业规定的条件,陶旭骏认为一点儿也不苛刻。“工信部规定的这个条件不是个很大的门槛儿,重要的是运营商是否愿意和你合作,4个月内和运营商谈判成功,政府基本上不会为难企业,一定会批准。应该说不是政府在发牌照,而是运营商在发牌照。”话语权在基础电信运营商手里。

因此,转售企业4个月内是否能够攻下运营商这座大山成为关键。(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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