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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诚信和安全:要自律更要治理(2)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者:程德杰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4-03 09:39 
核心提示:加快互联网相关法律的制定,将互联网行业层面的企业自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法律 虽然互联网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是近几年的事情,但人们已经熟悉并适应了互联网的存在,国内外也已经产生大量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案例

加快互联网相关法律的制定,将互联网行业层面的企业“自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法律”

虽然互联网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是近几年的事情,但人们已经熟悉并适应了互联网的存在,国内外也已经产生大量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案例,从立法角度来看,已经具备了在互联网领域详细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的条件。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立法者已经加快了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进度,例如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是国家在法律层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及其义务,并将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公共利益的层面。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有关信息安全的《决定》,在我国的其他专业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但与当前纷繁复杂的互联网违法行为相比,法律条文显得十分凌乱、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更缺乏执行和对互联网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举例来说,法律保护公民互联网应用中的隐私安全不受侵犯,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户的隐私范畴包括哪些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又如,目前大数据应用的前提是海量用户行为数据的搜集,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何种用户数据搜集方式为合法,何种为非法。

互联网相关法律的立法,应以保障用户合法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为立法出发点

事实上,国内目前有关互联网的立法和执行,不仅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也缺乏对互联网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以当年十分受关注的“3Q大战”为例,争斗的双方虽然最终在工信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但却没有一个用户因为“3Q大战”造成的损失而获得赔偿。

这就好比当年在中国东北进行的“日俄战争”,战争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利益而在中国的领土上大打出手,给中国造成巨大的灾难,中国却永远无法从任何一方获得赔偿。

也许正是这种纵容和对违法行为“高举轻放”,加上对用户利益的漠视,才会有了后来的“3B大战”等一系列以用户为牺牲品的“互联网大战”。

由此可见,当前情况下有必要在立法上加大对用户利益的保护,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上多做工作,以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利益为立法原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互联网相关法律的立法,应以保障互联网创新精神为基本原则。

互联网最可贵的精神,就在于其倡导开放的创新精神。有关互联网的立法,都应该明确保护创新,同时在立法范围上应更多地关注互联网成熟领域的立法和规范,而对于互联网创新开拓的新兴领域,则更多要依靠企业的“道德和良心”。

综上所述,在国内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不仅要倡导互联网企业的“自律”,也要加大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进度,以“治理”来保障企业的诚信、用户的安全和行业的发展,“自律”和“治理”,一个都不能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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