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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入侵”电信业 运营商利润、营销体系将遇考验(2)

来源:通信产业报 作者:赵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3-04 17:16 
核心提示:更多消极影响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差额征税、视同销售、以票控税以及特有征管模式的特点,对于运营商的影响涉及到营销、内部管理以及产业链合作等多方面。 除了利润受到影响外,电信运营商的营业收入、税务管理、营

更多消极影响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差额征税、视同销售、以票控税以及特有征管模式的特点,对于运营商的影响涉及到营销、内部管理以及产业链合作等多方面。

除了利润受到影响外,电信运营商的营业收入、税务管理、营销模式、采购都将受到影响。某移动相关人员表示,营改增不仅是征税税种的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巨大挑战影响到总部、省、地市和县公司全部管理层级和各个专业。

营改增之后,运营商最大的挑战来自于现有营销模式。

电信运营商为了增强用户粘性,往往采用送手机、送积分、送话费等促销方式。在营业税制下,按照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税,而在增值税制下,采用视同销售原则:即使未取得实际收入,但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仍要计征增值税。此外,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货物及应税服务需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以客户以积分换得价值111元的电信服务为例,在营业税下,不视同销售,不缴纳税金。而在增值税下,电信运营商虽然没有获得实质性经济收益,但对于111元的增值服务仍要计算销项税额。假设适用税率为11%,则销项税额=111÷(1+11%)×11%=11元。

某地市移动工作人员向记者列出了目前受影响的业务行为:向客户赠送电信服务、赠送实物、积分兑换电信服务或其他商品、向本单位员工无偿提供的服务。

对此,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天永表示,由于在营销阶段以及商业模式的筹划阶段缺少税务专业人员的介入,采用粗放型纳税管理模式,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在营销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更加关注对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对应税负的分析,特别是对视同销售、从高税率等方面,需要衡量税务成本和营销效果。(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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