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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破冰 市场反应积极

来源:新华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1-15 15:38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产业室主任史炜认为,按照试点方案,运营商面对转售和虚拟运营,压力不是来自传统业务,而是来自于增值业务,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业务,比如电子商务、互联网数据中心、社区服务网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业界和资本市场的热烈反应。工信部有关负责人14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移动转售业务开放是移动通信领域市场开放的重要一步,将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竞争中来,有效推动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

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第一步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真正进入电信业的重点工作,是电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的第一步,其实质是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制定业务开放、准入和监管的框架。

所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但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帐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业界在叫好之余,亦不乏担忧之声,“转售商需要向基础电信运营商租网络,主动权还是在传统电信运营商手里,转售商会不会只能合作不敢竞争?”

对此,参与试点方案起草的专家、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部主任李海英表示,正是为了保障民间资本顺利进入,试点方案设计了一系列保障条款,在业务接入质量、号码资源分配以及批发价格等方面都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做了明确要求,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方案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号码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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