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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错觉”如何清除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乔新生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28 09:44 
核心提示:如果散布谣言也属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范畴,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没有了界限,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散布谣言,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杜绝互联网谣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这样才能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促进我国互联网络市场健康发展。

强化互联网经营者的责任,目的是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当前少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公众关注,唯恐天下不乱,他们不仅允许互联网使用者传播各种谣言,而且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推波助澜。这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边缘游戏,不仅会影响网络信息的品质,而且更关键的是,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挑战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一些学者认为,在信息时代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实际上就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使用者发布的信息进行过滤,这不利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实现。在笔者看来,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如果散布谣言也属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范畴,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没有了界限,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散布谣言,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解决我国互联网谣言泛滥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 “互联网错觉”,规范公民互联网使用者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这就使得一些公民在互联网发表言论的时候,错误地以为自己处在匿名的状态,因而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增加互联网的透明度,是减少我国互联网谣言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可以考虑将网络 “实名制”落到实处,在必要的时候,互联网监管机关可以出台实施细则,防止一些互联网站为了吸引用户,在推行实名制的过程中阳奉阴违,人为制造混乱。

其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完善内部编辑流程,把互联网信息监管的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当前一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互联网用户不择手段。他们打着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便利的幌子,疏于对互联网发布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监管。相当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干脆把某些 “公告板”或者 “聊天室” “承包”或者 “委托”给一些互联网使用者监管,由互联网 “版主”依据个人的喜好进行信息审查,这就难免给一些违法信息在网络上流传钻了空子。

第三,应当充分借鉴现行法律中规定的 “避风港原则”和 “红旗原则”,加大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我国 《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 “避风港原则”、 “红旗原则”,只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谓 “避风港原则”是指,被侵权人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链接等必要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谓 “红旗原则”是指,互联网服务者知道互联网用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很显然,这些规则只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因而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有关投诉之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互联网谣言传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互联网监管机关可以暂时停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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