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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将出台 较主板严苛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伟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23 14:42 
核心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陈东征昨日主持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指出,深交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健康发展,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实现十二五规划战略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不懈努力。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陈东征昨日主持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指出,深交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健康发展,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实现“十二五”规划战略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不懈努力。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深交所昨日晚间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谴责条件和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思路,分为四章共计二十条,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据悉,《公开谴责标准》在部分条款上较主板和中小板将更为严苛。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标准设置突出对创业板公司的从严监管,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注重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参考了主板、中小板运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借鉴了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最新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尺度,区分不同的违规情形规定不同性质的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2009 年以来,深交所相继发布实施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多项业务规则、指引和备忘录。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深交所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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