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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移动:赠送给你的话费你并没有所有权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沈海龙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6 00:28 
核心提示:前天下午,笔者到盐城市区北闸桥东的一家移动营业厅要求参加充300送300活动,付费前询问:“我受赠的300元消费完毕后在没有充值发票的前提下,能否无偿打印受赠部分的消费发票?”工作人员解释:“你消费的钱不是你自己的,是移动公司的,你没花钱如何能打结

前天下午,笔者到盐城市区北闸桥东的一家移动营业厅要求参加充300送300活动,付费前询问:“我受赠的300元消费完毕后在没有充值发票的前提下,能否无偿打印受赠部分的消费发票?”工作人员解释:“你消费的钱不是你自己的,是移动公司的,你没花钱如何能打结算发票给你?”

我深感诧异:“盐城移动也太法盲了吧,将财产赠送给客户时,分期释放的财产一经到账,财产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客户对受赠的部分进行消费,被消费掉的当然是自己的财产,至于该财产在成为客户自己的财产前曾归属于盐城移动,这与财产消费前的权利状态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我暂时放弃了充300元的打算。

2011年4月3日上午,我致电给本手机号的业务经理仇某某,应话费送500送500、充300送300充值回报活动,在履行期内,移动公司拒绝对客户受益部分的财产消费后出具结算发票的做法提出质疑,我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一、盐城移动所赠送话费是履行“充300送300充值回报活动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不是可赠可不赠状态下的单务合同行为。所送300,在客户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受赠,受赠的财产是客户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依据双方约定依法应得的财产。故而此赠与具有商贸领域的“返点”特征,实际等价于我每月消费达若干元,则盐城移动确保我仅需实际支付“若干元—每月释放额”的货币财产。因此,充300送300活动中所赠送的话费,一是若为赠送,是附条件赠送,且赠送在协议生效后不是盐城移动的权利,而是它在履行合同义务;二是消费达标则给予返点优惠,消费不达标则盐城移动从来没有承诺过“送300”。故而,要当心盐城移动有意将履行一般民事合同中约定的返点优惠义务,假冒粉饰为日常生活中的没有赠与义务的无偿赠送。

二、“送300”进入专用账户后,并不成立盐城移动已赠送300元话费到客户账户。盐城移动的充300送300活动的格式协议约定:“客户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次月起10个月内,每月最低消费50元,达不到最低消费,不补齐也不返还。”其返还方式约定为:“首次到账为充值金额300元,承诺赠送金额300元进入专用账户,在客户消费达标时每月释放30元。”因此,送300,只是对未来计划给付总额的计账或保管方式。就好象我准备归还你一万元钱,于是将这一万元专门存放于一个标注你姓名的信封里一样,这个信封就相当于前述的专有账户,我准备归还的钱仍没有归还给你。在协议期内,客户只在上月达到最低消费额时,次月初盐城移动才释放上月的30元。释放成功时,该30元才成为客户的财产;如果协议期内每月均未达到50元最低消费,则依据协议,不存在盐城移动承诺“送300”的任何合同或文字上的依据。因此,“送300”的“送”,真实意思是:“你一次性充值300元,且在次月起10个月内每月消费50元以上,你若履行了上述义务,则你同步享有向我盐城移动主张每月给付30元的权利,双方约定以充值到客户手机账户的方式返还。”即:送300的“送”,不是赠送,是承诺未来在一定条件下履行分期给付,分期给付总额最高“送300”。

三、我获“赠”的话费被消费时,消费的是自己的话费。如果盐城移动于2011年6月初将首期释放额30元释放到客户的账户,那么,在客户没有消费或者没有扣除客户的话费余额的正当理由时,盐城移动无权收回这30元,也无权说这钱本是它的,而打算收回一定比例。该释放费用一旦到账,即确凿无疑地成为客户的财产,此财产是债务人盐城移动依据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客户,以代充话费的方式给付应履行的债务。所以,客户获“赠”30元前的一瞬间,该30元即为客户对盐城移动依法享有的债权,盐城移动是因为“欠债”才将30元话费打到客户账户的。所以,客户在30元到账后在30元被消费完毕前,对该30元享有财产所有权。在该30元释放到客户的账户前的一瞬间,客户对盐城移动享有30元价格的债权。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借你一万元,你随后又将一万元归还我。你将一万元归还我之前,这钱就是我的,因为我享有合法债权。你在我借钱给你时财产总值为零,你借到我一万元现抓着,但你事实上并没有创造一分钱的财产。(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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