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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战略如何跳“龙门”?(3)

来源:通信企业管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17 15:59 
核心提示:营造了良好的外在环境。鼓励企业合作创新和技术转化。为适应NII技术研发的需要,美国政府于1996年全面修改了1934年制定的《通信法案》,彻底消除了对有线电视、电话、电视和卫星等各种电信企业施加的行政和法律限制

营造了良好的外在环境。鼓励企业合作创新和技术转化。为适应NII技术研发的需要,美国政府于1996年全面修改了1934年制定的《通信法案》,彻底消除了对有线电视、电话、电视和卫星等各种电信企业施加的行政和法律限制;对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进行了修正,产生了1993年的《国家合作研究生产法》,允许企业间进行竞争前的合作研发特别是建立战略研究合作伙伴关系,如由若干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转移联盟。

稳定支持产业通用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在美国NII计划中,联邦政府保证稳定经费投入以支持信息产业通用技术的研发。联邦政府每年投入约10亿美元支持高性能计算通信(HPCC)计划,以研发NII所需的而企业无法或不愿开发的基础技术。与此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增加支持预算,编制政府NII计划项目清单并公布于众。还通过对科研机构和研发机构投入的免税与退税政策来激励个人、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活动。例如,在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中,“对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研发活动费用增

加的退税激励政策”的有效期在NII计划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延长,并于2000年2月将此项退税待遇的适用期予以永久化。

创造商业市场需求。美国政府大力宣传NII计划及其社会服务功能。为激发民众对NII发展的兴趣和需求,不仅在政府工作报告和网站信息中有大量关于NII进展的报告,还有很多有趣的、及时的、自由的在线信息供大家随时浏览,如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华盛顿办公室在线(ALAMWON)、来自纳税人资产信息的TAP-INFO以及在Gopher搜索工具和FTP上的出版物等。

吸引企业积极参与,成为实施主体。美国政府虽然积极宣传和推动NII计划,但NII计划实施中真正的出资人是美国企业,NII的结构设计、建设和管理都是由私营企业自行设计和完成的。在1993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制定NII政策的五项原则,保证了企业作为NII实施主体的地位,成为指导NII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这五项原则是:鼓励私人企业投资。企业投资、促进并保护私人企业间的竞争、公众都有机会获得服务、避免在信息拥有方面出现“贫富不均”、保障政策设计上的灵活性。企业参与NII的形式多样,有的投资数十亿美元设计建设巨大的卫星通信网络,有的致力于地方信息网络服务,有的则只针对网络建设中某一环节的转换或存储技术或软件开发进行突破。企业的广泛参与不仅实现了美国政府设想的NII,更丰富了NII的内容和形式,使美国NII建设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据统计,与政府投入的1000亿美元相比,企业的投入达到了20000亿~30000亿美元,政府投入资金对企业R&D投入资金的撬动比超过1∶20。同时,美国企业投资R&D热情高涨,工业研发经费支出额由1992年的944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1804亿美元。

吸纳社会科研力量参与。各种社会力量主要通过提供研究报告、对研究给予资助、参与咨询、舆论宣传介绍等形式对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美国分别提出美国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和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后,美国“21世纪基金”(Twentieth Century Fund)召集全美著名大学,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加州大学等和政府研究机构,如国会技术评估办公室的14位专家学者,就美国国内和全球信息高速公路面临的重大问题为政府献计献策。讨论结果于1995年以W·德雷克主编的《美国信息基础设施政策之战略》一书发表。1996年美国修改《电信法》,其修改的内容与本书中关于国内高速公路的建议完全吻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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