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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被判侵权,国内为何无人叫好?(3)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6-06-21 20:46 
核心提示: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

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认定iPhone6/6plus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手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纠纷认定处理期间,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在国内取得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在iPhone6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认定处理书中继续认定iPhone6/6plus构成侵权是否合适,应该会成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备受关注的焦点。

处理决定:被责令停止销售的iPhone6/6plus到底还能不能卖?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而在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仅要求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两款手机。并未要求苹果公司禁止制造iPhone6/6plus。

此外,苹果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目前仍在中国市场正常销售。那么,被责令停止销售的iPhone6/6plus到底还能不能卖?

虽然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被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构成侵权的决定,在被提起诉讼时是否继续执行,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显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虽然苹果公司已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的处理决定,并不停止执行。

简单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至少在北京地区,中复电讯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iPhone6/6plus,苹果公司也不得销售iPhone6/6plus。

而非像苹果公司所声称的那样“在中国市场正常销售”。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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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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