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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吸费”电讯公司不能置身事外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16 16:25 
核心提示:经朋友介绍,肖颖与张正男相识并很快进入热恋之中。一天下班后,二人一起去饭店吃饭时,张正男得知肖颖的手机欠费。张正男当即买充值卡帮肖颖充了200元话费,肖颖很是感动。第二天早晨,肖颖的手机突然响了一下便挂断了,她拿起手机一看,是个15打头的陌生号

经朋友介绍,肖颖与张正男相识并很快进入热恋之中。一天下班后,二人一起去饭店吃饭时,张正男得知肖颖的手机欠费。张正男当即买充值卡帮肖颖充了200元话费,肖颖很是感动。第二天早晨,肖颖的手机突然响了一下便挂断了,她拿起手机一看,是个“15”打头的陌生号码。会不会是男朋友打来的?想到这儿,肖颖立即按此号码回拨了过去。没一会儿,里面突然传来一个男人不太流利的普通话:“xx手机用户号码摇奖,您已获1000元,领奖请联系……”没等对方说完,肖颖就挂了电话。

当天下午二人见面后,肖颖说起此事,二人相视一笑,谁都没在意。可到了傍晚,肖颖接到的手机短信显示:“尊敬的xx客户,您的话费即将用完,请及时充值。”二人不禁愕然,昨天刚充的200元话费,怎么可能欠费呢?二人当即到手机所在的电讯运营商公司的一个服务网点说明情况,可得到的回答是:“这是拨电话人的个人行为,和我们公司无关,我们也查不到吸费方机主的信息。再说,我们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对于这种吸费行为,我们只能记录,届时作为证据提供给公安部门。”

对于肖颖这样的被吸费诈骗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法律规定,电讯运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首先,用户购买电讯运营公司的手机卡时,双方都签有协议书。协议书都注明用户购买的卡是何种类型收费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电讯运营公司应按约定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用户接受服务并以预付款的方式支付约定的通话费。双方之间的服务方式与收费多少都是非常明确固定的(如拨打市内电话,每分钟收费0.20元,国内长话0.40元等)。那么,当肖颖回拨“15”打头的陌生号码时,如果该号码是外地用户,电讯运营公司只能按国内长途标准收取费用,如果该号码是港澳地区用户,也同样只能按该地区的收费标准收费。多收的费用(190余元)应视为电讯运营公司的违约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电讯运营公司对“吸费”应当如数退回。

其次,也许,电讯运营公司会以用户“被吸费”并非是公司所收取,公司并没有获得这笔费用,吸费者的吸费行为属于欺诈或是不当得利性质,用户应找吸费者返还。此说法律根据不足。因为,电讯运营公司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用户将预收款提前交给了电讯运营公司,其预收款的安全当然应由电讯运营公司负责。用户的预付款出现丢失、损失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此外,用户“被吸费”、合法财产(预付款)受到损失,是因为电讯运营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的安全瑕疵,存在危及用户财产安全所致;而且,对这种存在安全危险的“被吸费”,电讯运营公司有警示、说明、告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合同义务,有保护手机用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受第三人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由此可见,电讯运营公司如果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服务存在瑕疵,都将产生法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电讯运营公司参与了吸费者欺诈行为的利润分成,那么,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当然,这种情形下用户对被吸费的证据要保存完好,才能有效举证。(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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