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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收业主机顶盒费 三木置业被判还钱

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2-06-26 09:21 
核心提示:该客服人员同时告知,用户入网时缴纳建设费有两种情况,一是购房时由开发商以房款形式收取,但该费用已包含在房价中,开发商不得重复收取;二是用户自行到营业厅办理入网手续时按相关规定缴纳。

法官提醒:机顶盒属于有线电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成本已计入房价,开发商不得在房价之外再以光纤开户费、机顶盒费等名义向购房者重复收费。

光纤电视事关每位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再度收取光纤入户费、机顶盒费等是否合法?6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川法制报独家详细通报了一起类似典型案例。承办法官特别提醒说,机顶盒属于有线电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成本已计入房价,开发商不得在房价之外再以光纤开户费、机顶盒费等名义向购房者重复收费。

纠纷起因

开发商收取机顶盒费580元

2009年2月,陈女士、张先生与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郫县红光镇家园路99号的“山木·居”商品房一套。双方所签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已包括光纤开户费和天然气开户费。

2010年4月,陈女士、张先生办理收房手续。收房时,三木公司向陈女士、张先生代收了契税、产权登记费、国土证分户费等费用,并向二人收取了机顶盒费580元。在缴纳全部房款后,因房屋装饰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开发商收取机顶盒费用等问题,二人与三木公司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二人将三木公司告上郫县法院,要求判决三木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返还收取的机顶盒费用580元。

针对机顶盒费用问题,三木公司辩称,该公司在售房时未将机顶盒的费用计入房价,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发商应当提供机顶盒,因此该费用并非不当得利、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构成不当得利并应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已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光纤开户费,关于该“开户费”是否包括数字电视机顶盒费用双方存在不同理解,但从法院走访有线电视系统安装部门了解的情况可知,机顶盒费用包括在光纤系统建设成本中,有线电视系统安装机构并未单独设立开户费收费项目,应认定合同所谓“开户费”包含机顶盒费用,故三木公司主张机顶盒费用未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撑。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2009年1月之后新售的商品房,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属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应计入房价,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系2009年2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三木公司在收房时向陈、张二人收取该费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鉴于此,一审法院遂判决开发商返还陈、张二人机顶盒费用。对此结果,三木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成都中院。今年3月中旬,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开发商返还机顶盒费用的判决。

法官提醒

房价之外再收费属重复收费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机顶盒属于有线电视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工程建设费包含于开发建设成本中,广电部门并未单独收取“光纤开户费”,故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的“光纤开户费”实际是指包括机顶盒费用在内的有线电视系统的建设费用。

法官同时指出,《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设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196号)明确规定: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应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应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费用,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应执行本通知规定。因此,开发商自2009年1月起不得另收机顶盒费用,否则就属于重复收费。

法官还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在房款之外另行收取所谓的光纤费、光纤开户费、机顶盒费等,购房者可依法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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