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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为王时代:那些“刷”出来的繁荣(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孙益武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6-05 10:36 
核心提示:在淘宝诉简世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从事非法刷单行为的事实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和处罚,但在民事裁判中,仍应对每一笔刷单客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这就对证据及其数据支持提出很高的要求。如果只能证明被告

在淘宝诉简世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从事非法刷单行为的事实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和处罚,但在民事裁判中,仍应对每一笔刷单客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这就对证据及其数据支持提出很高的要求。如果只能证明被告存在刷单行为,而不能证明某个具体时间段内涉及的具体刷单笔数,可能对案件审理和裁判造成一定的障碍。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在掌握刷单总体信息的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将不属于刷单炒信的数据剔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由于电商平台因刷单造成的有形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不得不转而选择以侵权获利之名起诉刷单者。这可能也是淘宝方面在诉简世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中将诉讼标的定为216万元的原因。

但嫌疑人的侵权获利是全网获利,被告可能还在淘宝之外的众多电商平台上进行了非法刷单。所以,非法获利的计算有必要考虑不同平台的具体获利情况,而计算某一电商平台的具体获利也并非易事。

刑法对刷单炒信“亮剑”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若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则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7年6月20日,李某组织刷单炒信入刑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因创建网站在电商平台有偿吸纳商家入会组织刷单炒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万元。

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反向刷单”的情况,即行为人主动为竞争对手刷单,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2016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首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董某、谢某的恶意炒信行为定罪追责,回应了互联网经济迫切的法律保护需求,又拓展了刑法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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