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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新规:交通新业态带上了“紧箍咒”(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于伟力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5-16 11:41 
核心提示:《办法》第4章第22条中规定:将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

《办法》第4章第22条中规定:将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由此不难看出,相关部门对交通运输新业态加强监管的决心。

不过,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8月,针对用户押金管理,有关部门就出台过《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效果并不乐观。

那么,此次《办法》的出台能否打破这一局面?

“我国虽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但实际执法中,倘若监管不到位,立法目的恐怕难以有效落实。”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表示,“尽管此前就出台了用户押金管理的要求,但部分共享企业的确没有落实文件的相关精神。究其原因在于,对于共享领域而言,运营企业主要以押金和预付款来进行相应业务的周转或运营,运营思路的调整还需要一定时间。”

张韬认为,随着《办法》的逐步完善和正式出台,将对治理和解决交通运输新业态的押金、预付金问题以及改善交通运输新业态的市场环境产生积极作用。

“《办法》不管是从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存放管理上或是联合监管机制上,都进行了系统且具体的规定。”张韬提出应以《办法》为契机,相关部门加强对运营企业的管理和引导,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新审视收取押金、预付金和企业良性发展的关系,不但从宏观上改变了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的发展。”张韬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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