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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人身损害或事故,谁来负责?(3)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3-22 21:26 
核心提示:简单说,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车辆,各项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这是单车平台的基本服务保障义务。 以冯先生诉ofo单车索赔案为例,如果冯先生诉称的意外或伤害的发生,确系刹车失灵,那么,这意味着ofo用于对外租

简单说,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车辆,各项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这是单车平台的基本服务保障义务。

以冯先生诉ofo单车索赔案为例,如果冯先生诉称的意外或伤害的发生,确系刹车失灵,那么,这意味着ofo用于对外租赁的单车不符合基本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冯先生发生的人身伤害存在明显的过错,确实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类似“永安行”在用户协议中有关“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约定,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因此,类似“永安行”此类免责条款,免除其最基本或最基础的车辆性能正常保障义务,即使有约定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对于用户在骑行单车过程中,平台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义务,核心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用户遭受的损害,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主要义务。

不然的话,对于用户遭受的损失,ofo、摩拜等各类单车平台将难逃其责。

作者简介: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融合网立场。如对本文有异议,请及时与融合网值班编辑联系与沟通。)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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