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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救不了百度文库(3)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9 15:44 
核心提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目前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件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把侵权作品放在服务器上,属于直接侵权;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提供诸如搜索引擎和空间存储服务,用户上传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目前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件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把侵权作品放在服务器上,属于直接侵权;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提供诸如搜索引擎和空间存储服务,用户上传侵权作品,这属于共同侵权。其中直接侵权比较好辨别,但由于“避风港原则”的存在,共同侵权不容易辨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上述法规被学界称为“红旗理论”(或红旗原则)。也正是基于这一理论,“是否对侵权知情”是维权人士与百度正面交锋的核心。

北京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百度在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业务。仅这一条,百度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

法律界人士以行动声援维权。3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博客上发布《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应依法追究责任的声援书》。

声援书称,“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其运营的、包括百度文库在内的baidu.com网站中,利用他人上传的大量侵权作品,增加自身流量及广告收益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侵犯著作权罪,属单位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贺卫方认为,“在民事诉讼不足以为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保护和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因侵犯著作权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弥补民事诉讼保护之不力。”

以观后效

舆情澎湃,致使事态在3月26日出现戏剧性变化。百度通过几大门户网站对外发出三条声明,向作家道歉并承诺,“在未来3天内,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

“产品发展确实太快了,运营人员配备没有赶上文库发展的速度,和版权方的沟通未及时跟上,造成了一些误解。”朱光向记者解释。

朱光说,“此前百度文库的运营团队只有四五个人,但26日的声明发布之后,为兑现承诺,公司从各部门抽调人手,从删除到审核,目前有数百人投入这项工作。”

3月29日,百度文库的280万部文学作品类文档几乎被清空。3月30日,百度文库对外推出新产品——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百度方面称文库合作平台是“向所有电子读物版权方开放的合作平台”,为版权合作方提供销售分成、广告分成、宣传营销和版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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