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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结果公示 互联网自律有规可循?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23 10:43 
核心提示:无论是网络公司之间“大打出手”、恶意竞争带来的第一类问题,还是网络公司一味为攫取利益而侵犯用户信息安全带来的第二类问题,在上述这些无奈与担忧的背后,是互联网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真正尊重用户、视自主选择权为用户权利的事实。

互联网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首先要保障用户利益;而广大网民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能力。

您是否在上网时遭遇过这样的尴尬与无奈:浏览器主页被篡改且无法恢复、软件之间无法实现兼容、浏览网页存在浮动广告无法关闭……您是否在上网时又有过这样的顾虑与担忧:担心自己的个人电脑被攻击,担心自己在网络上个人身份信息、网络通信内容以及行为日志遭泄露,担心自己在网络上的交易、电子银行账户被窃取……

无论是网络公司之间“大打出手”、恶意竞争带来的第一类问题,还是网络公司一味为攫取利益而侵犯用户信息安全带来的第二类问题,在上述这些无奈与担忧的背后,是互联网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真正尊重用户、视自主选择权为用户权利的事实。

长期以来,网民作为网络服务的使用方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有网友甚至将“3Q大战”比喻为发生在自己电脑屏幕上的“日俄战争”。

2011年初,工信部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相继出台互联网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和行业规范,希望通过建章立制,促进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初衷

杜绝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达到4.57亿。面对如此大规模的网民群体,网络秩序的规范与网民利益的保护工作更是亟待加强。

日前,为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包括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在内的多种行为均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违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几乎与此同时,作为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业内代表企业以及有关法律专家也共同研究起草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业规范》)。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在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最终定稿和组织实施。

早在“3Q大战”之后,时任工信部部长的李毅中就明确表示,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工信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敦促互联网企业加强自律。在过去的2010年,与“3Q大战”类似的“金山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和搜狗相互起诉涉嫌不正当竞争”等系列网络事件频发,促使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快了建章立制的步伐。

现状

互联网行业缺少自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助理石现升分析了此类事件频发的原因。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使得互联网企业近年来大都谋求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由于业务领域重叠所造成的冲突在所难免。“比如原先主要开发杀毒软件的企业,也推出了浏览器服务;原来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企业也提供网络游戏、个人空间等服务。多元化发展使得企业都想占据个人终端,也就是电脑屏幕,可以说,现在互联网行业进入了屏幕争夺的白热化阶段”,石现升认为。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产业近年来保持高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同步更新,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或模糊之处。而《暂行办法》和《行业规范》的出台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空白。

对于这些法规的出台,专家认为,在规范互联网秩序的过程中,政府、行业协会应该扮演不同角色。

互联网资深人士、原计世资讯总经理曲晓东表示,有规可循对行业来说是件好事,但是政府不要轻易使用停业整顿等惩罚性措施,这样会殃及用户利益。在他看来,政府应该让互联网行业协会出面,更多地规范市场行为,而不要直接参与对企业竞争行为的判决。“如果市场中存有争议,应该让协会出面协调,政府不要直接判决。如果判决错了可能会引起网民的反弹,反而会影响政府的威信”,曲晓东说。

争议

规范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即使如此,据悉,目前所公布的《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同时《行业规范》当中还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不断细化。有业内人士质疑,规范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了解不够深入,一些定义不明晰,甚至也有存在漠视用户权益的条款。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看来,面对技术不断更新发展、新情况层出不穷的互联网,制定规范和完善规范的机制,与规范本身同等重要。“我们可以借鉴‘淘宝规则’的制定方式,只有对规范的动态修订与不断细化才能使其可持续发展”,姜奇平说。

事实上,规范与秩序的缺失,不但会危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会危及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3Q事件”的当事方,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于近日在深圳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联合24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被会议确定为“一号议案”。该议案引用了大量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实例,论述当前法律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专家表示,和谐的网络环境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和网民等多方参与、共同努力。除了政府在必要时采取行政和法律等强制手段外,网络协会应更加主动地协调行业争端、接受网民的监督举报;互联网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首先要保障用户利益;而广大网民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能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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