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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网贷进校园就是“坑爹”?(2)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6-03-29 18:04 
核心提示:而所谓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一方面,是指借款人本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则是指借款人借款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担保物或保证人,即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由银行收回其担保物或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付

而所谓“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一方面,是指借款人本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则是指借款人借款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担保物或保证人,即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由银行收回其担保物或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中,保证人一般设定为借款人的父母。

对此,具有明显信用贷款特征的信用卡发放管理,则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从单一用户的信用卡发放数量来看,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从学生信用卡的还款设计来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而从学生型信用卡的营销推广来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校园网贷:对象、用途、额度及平台数需控制

与信用卡管理相比,当前如火如荼的各类的“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最大的风险或隐患有三:其一,网贷平台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单一学生可在多个平台申请贷款;其二,贷款门槛过低,刺激、诱导学生非正常消费或使用资金的趋势明显;其三,网贷产品推广游离于学校监管,增加了学校对学生日常学习、正常生活的管理难度。

归结起来,就是“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在的发放对象、资金用户、发放额度以及单一用户可参与的平台数量上存在监管空白。

对于学生群体来说,学习才是其上学期间最重要的事项,日常消费需求适当合理是必然要求,如果通过“零门槛”的所谓“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刺激学生群体形成攀比消费、赌博炒股之风,不仅不利于学生成长,更会增加诸多隐患,给校园和社会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在“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设计上,应优先考虑的消费项目是“学费为主,消费为辅”,简单说,从贷款的上限额度、利息设置、还款方式及期限,应比照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给学生就参加培训等提供贷款服务。

而对于消费购物性质的贷款来说,则应该参照学生信用卡管理模式,严格限定同一学生可参与的“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平台数量或项目数量,保持在合理消费范围内,而不是鼓励学生超前消费、攀比消费。

因为发放过多贷款,不仅对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有影响,对借款人的学生及家庭也会有不利影响,尤其是在学生借贷规模过高、无力偿还时,要么是成为“坑爹式”的父母负担,要么羞于向父母、亲友提及最终酿成惨剧。

当然,对于特定阶段的学生,比如大三、大四的学生,有创业需求的学生,各大网络贷款平台则应考虑与学校建立合作机制,适度为学生提供创业启动资金贷款服务。

总之,监管部门要对以学生群体为贷款对象的各类“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平台加强管理,避免盲目发展、过量放贷给学生、家长及学校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否则,很容易上演各类“校园惨剧”。

而各类“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平台也应加强自律,在贷款发放前对学生已在其他平台办理过贷款的数量及数额等情形做尽职调查,不能为了抢市场、圈用户,不考虑学生的偿还能力而随意发放贷款。

校园贷款虽好,但进入校园、对接学生,还应慎之又慎。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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