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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约谈阿里等十大电商: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7-11 11:08 
核心提示:在远程购物时,消费者不满意就可以退货。经营者设立限退商品时,必须说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理由,不得随意扩大限退商品范围,且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必须有“一对一”的确认环节。

我国网购人数已超过3亿人。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网购拥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消费者面临退货难的状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10日召开约谈会,就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约谈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等10家电商企业,听取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说,新消法实施后,由于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容易产生争议,成为投诉热点。电商行业在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有关规定上普遍存在问题,并为退货设置多重条件。

国家工商总局和中消协要求当天参加约谈的电商企业及行业内其他电商企业在30日内进行自查自纠,将“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予以认真落实。

杨红灿强调,要准确把握新消法的立法本意———“七日无理由退货”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反悔权”,“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有质量问题商品退货。在远程购物时,消费者不满意就可以退货。经营者设立限退商品时,必须说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理由,不得随意扩大限退商品范围,且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必须有“一对一”的确认环节。

他明确,“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绝不能作为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退货时,只要不是因消费者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他还表示,第三方平台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的网店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有明确的管理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说,中消协和各级消协组织将严格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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