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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商立法首次明确时间表(3)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1-13 12:58 
核心提示:6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伴随电子商务合同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重要性正日益提升。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签署和生效,电子合同

6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伴随电子商务合同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重要性正日益提升。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签署和生效,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等,它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有关,又与现行的合同法、证据法产生交叉,涉及很多实践层面具体问题的规定。

7 互联网纠纷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相关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现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证据法对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了普遍性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电商纠纷,可能由于一些具体细节上的模糊,需要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指引,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制定和考虑,比如在互联网上发生纠纷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等。

8 网络欺诈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家欺诈,如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这需要消费者保护法对其惩罚做出有力度的规定,当前《消费者保护法》修改已涉及这一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方面就是商家被欺诈,比如网站对这种未达成付款的欺诈威胁目前尚无保护机制。

9 信息安全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一方面涉及电商交易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也涉及国家对相关电子信息安全的立法。

记者观察

电商规范宜就低不就高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背后都有着不同利益之间的角力和博弈,电商立法同样不可避免。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多年来,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角力和博弈并不明显,至少还没有深入影响到整个经济生活的秩序,所以,电商立法一直以来,讨论多,但真正进入立法程序的并不多,即使有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出台,但由于缺少落地的配套法规和制度,也不过是给予了一份法律上的名誉和地位而已,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仍然有限。

然而,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彻底改变了这一情况。中国10亿手机用户,6亿互联网用户,2013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将达23.8万元,如果以电商占比10%来计算,电商交易额就有2万多亿元,相比2012年的1 .3万亿元又有大幅增长。

伴随电商对传统零售产业的冲击,以及传统零售产业向O2O模式上的转型,电商交易有望在2014年再攀高峰,同时,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互联网技术对整个实体经济领域的重构,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商业交往习惯,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无法剥离的细胞。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博弈以及博弈的激烈程度也倏然上升。2013年两会,电商纳税成为热门话题,同时,有效规范电商的假货问题、偷漏税问题,异地经营导致的监管不力问题也浮出水面。同时,技术变革带来的商业模式的嬗变,也使电商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

长期在守法环境下成长的传统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创新者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来自不同层面的利益冲突,让电商法律的缺位开始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尴尬。但另一方面,利益的角力和博弈的激烈程度,也让人们,尤其监管者更能看清楚,哪种利益更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

客观说,立法虽然会受到利益主体的影响,但从一个良性社会发展来考虑,立法的角力和博弈,恰恰让法律有了它的适时性和适度性。

哪些利益需要在哪些时候给予保护,这样才能更有助于社会的有序性;哪些行为需要在哪些时候得到规范,这时候才不至于影响行业的创新和生长的动力;一项权力,需要保护的度在哪里才不至于威胁到整个产业链或生态圈的发展,所有这些涉及时空交织的线条,都需要人们的辩论、讨论乃至争议,最后让一部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效率。

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延来表示,“电商规范不适合规定过高的门槛。反之,应该通过规范鼓励广大电商去实现网上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更是提出对互联网金融要适度监管的理念,这似乎暗示着当前电商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加全面,需要更具全局性和前瞻性。

2014是电商立法元年,这一年也被人们冀予期望,这种期望绝不是解决哪个具体问题,而是一个新的体系和秩序的建立。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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