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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网拍正名

来源:法制网 作者:匿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8-14 16:16 
核心提示:话说《拍卖法》自身,在第2条也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法院非拍卖企业,司法拍卖也非经营行为,不受拍卖法约束。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尹法轩

在浙江省高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成功完成“首拍”后,第一个吃螃蟹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法院和北仑法院今天又再接再厉,开始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对于法院这边如火如荼的司法网拍,诸多拍卖界从业人士却批评声连连,指责不合法,也没有拍卖师主持拍卖,参与司法拍卖活动涉嫌拍卖主体、程序违法的同时,还忧虑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说到“影响”,司法拍卖最为人诟病的其实是“司法暗箱”。近年一些司法腐败大案,如深圳、天津、重庆等地的法院窝案,多与司法拍卖有关。全国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传统司法拍卖中的私下拍卖、定向拍卖、职业控场、黑恶势力参与等现象早已是屡见不鲜,例如把拍卖公告只在小范围内公告,再由少数人低价竞拍以至“钻石卖出萝卜价”......低价贱卖涉讼资产背后的暴利,使司法拍卖领域一度成为法官“沦陷”之地。不仅热播的电视剧《青瓷》将拍卖行与法官之间的勾当演绎得惟妙惟肖,也有媒体公开揭露了现实中司法拍卖潜规则:“拍卖行所得佣金一般按‘四三三’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四成给承办法官,三成给拍卖公司,三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以及各方打点等。”如今浙江省高院傍上了不要佣金的淘宝,拍卖师们怎能不心急如焚!

法院因何要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这不是为了赶互联网的时髦,而是为把司法拍卖进行地更公正、公开、透明,更能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传统司法拍卖发布的公告地域性强,拍卖机构大多采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版面小、位置不突出,无法满足更大范围的社会公众知晓,也无法保障有意竞拍者及时获取拍卖信息,使得参与面相对较窄,真正有兴趣的买家无法及时了解信息,容易造成流拍。相比之下,淘宝网拥有4亿注册客户群和较为成熟的拍卖平台,打破时空界限,参与人数多、参与率高、竞价周期长,有效避免低估贱卖。而对于委托拍卖当事人需支付很高的佣金来说,网络司法拍卖不能不说是美味的“免费午餐”。同时,法院直接将查实的标的物情况上传拍卖平台,并在后台发布公告,设置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后,法院工作人员便不再干预司法拍卖的进行,全程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时监督,确保了拍卖系统自动运行,排除人为干扰,进行利益链的“物理隔离”,网上动辄几十万人次的“围观监督”,竞价过程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从根本上减少了人为操作空间。

财经网就此事发布网络调查,94%的网友对浙江法院在淘宝上拍卖涉诉物品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有88%的网友表示此举可以在全国推广,还有64%的网友明确表示会参与在淘宝上竞拍涉诉资产。长期研究民事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直言,民事诉讼法修订,就应该把“委托”两字拿掉,日本、美国、德国等地考察司法拍卖,都界定为公法行为,由法院自己组织,几乎没见过“委托拍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也表示,网络司法拍卖切中了我国现行拍卖制度的软肋,代表了法院拍卖制度发展的方向,“希望法院自行拍卖试点越多越好”。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李洪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该条赋予了人民法院有权自行拍卖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从而可以看出,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而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一项独立的强制权,是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行使。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拍卖决定由法院作出,保留价由法院确定,保证金数额由法院确定,由法院与竞买人发生法律关系,淘宝网仅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扮演协助执行的角色,不涉及任何决定权,那么大可不必去质疑淘宝网的拍卖资质。如淘宝网的机票商家必须拥有航空铜牌资质,而淘宝自身无需申请此资质。(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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