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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子签名能否拯救网购安全(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3-29 21:22 
核心提示:根据识别方法的不同,电子签名技术主要分为四种技术流派。这些流派所需的软硬件支持基本相同,硬件上都需要一块与计算机相连的手写板及电子笔,签名时笔迹通过手写板被采样到计算机里并显示到屏幕上,就像在纸上一

根据识别方法的不同,电子签名技术主要分为四种技术流派。这些流派所需的软硬件支持基本相同,硬件上都需要一块与计算机相连的手写板及电子笔,签名时笔迹通过手写板被采样到计算机里并显示到屏幕上,就像在纸上一样。在软件方面则需要高度精确的模式识别技术、高效的笔迹压缩技术、可靠的加密技术等,以形成一个有效实用的系统。目前技术上比较成熟,普遍使用的是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的推广应用受限,包括技术、使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原因,例如在技术层面,很多电子证书还不能被所有的软件兼容,缺少权威、可信任性高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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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当当网赔偿 须证明非本人交易

目前当当网收到的投诉用户数大约在100人左右,消费者损失在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当当网表示经审核确认后,将分批给予用户全额补偿。如果当当网没有作出这个决定的话,消费者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请求赔偿呢?

如果消费者以账户被盗为由起诉网站要求赔偿,属于个体事件,首先需要证明自己账户余额被刷或者礼品卡消费的行为并非本人所为。不过,类似当当网这样大规模的账户余额被盗刷的情况,假如进入诉讼途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视具体情况相应减轻消费者证明消费行为非本人所为的举证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当网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比如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且当当网已经给予了必要提醒)导致账户被盗刷,可以视情况适当减轻当当网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还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由盗刷者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当当网已经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其有权向盗刷者进行追偿。

延伸阅读

消费者放任损失扩大 网站或可减责

3月19日当当网给大约50万名账户上有余额和礼品卡用户发出了短信、邮件。按照当当网的设想,至少要有80%的客户会去修改自己的密码,但三天的数据显示,只有不到5%的用户更改了自己的密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条被称为民事法律上的过失相抵原则,这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在顾客账户被盗刷后采取了紧急措施,并已经向消费者尽到了密码修改的通知义务;但是消费者在已知晓自己密码存在被盗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并怠于修改自己的密码。由此造成的损失,电子商务网站是可以减轻责任甚至视情况不承担责任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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