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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出台促产业发展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20 14:02 
核心提示:根据《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配额制度的三大主体是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于发电企业,就是强制要求它承担发电的义务,电网企业则必须强制履行购买义务,而地方政府承担的是落实使用的义务。

酝酿已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协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中涉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这三大主体的具体细节还在讨论和制定中,但相信在今年上半年将会正式出台。”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光伏产业的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大型的风力发电站在中国西部“叱咤风云”……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飞速发展的产能足以令世人惊叹。但当可再生能源发展到“十二五”阶段,人们的关注点转向如何将如此大的产能消纳在中国本土的市场中,让中国的新能源产业的“生死”不再悬系于欧美市场。将在今年上半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或许能提供一个较好的方案,带来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和电力结构的革新。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时说,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没有降下来的情况下,需要全社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差价“买单”。

产业发展现实促政策跟进

“为什么要推行新能源电力配额制?因为我国现在无论是风力发电还是太阳能光伏发电都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去年的风力发电800亿度,太阳能光伏发电9亿多度。而现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大障碍就是市场无法消纳如此大的产能。说白了,就是谁用这些电?这就使大家开始关注上"网"的问题。如果上"网"问题不解决,那么我们所有的这些工程、这些电站都发挥不了作用,就等于做了大量的无效投资,所以我们必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推行强制上"网",也就是"全额保障性的收购"。”孟宪淦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2009年12月,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具体说来,即国家相关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再由电网企业与具备资质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虽然此次修订明确提出并解释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具体落实的细节和管理办法始终没有出台,使发展到十字路口的中国新能源产业找不到可以依靠和信赖的政策和向导。

以太阳能光伏产业为例,从2004年以来,受国际市场的拉动和行业暴利的驱动,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产能增长了几千倍,而国内的市场消纳却没有明显的变化,这就导致了95%的产品全部出口欧美市场。95%的出口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的光伏产业自己做不了自己的主,只要美国一大选,欧债危机一来,整个产业就命悬一线。

所以,如果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能明确新能源电量占全部发电的比重,明确入网电的质量要求,彻底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消纳问题,那么无论是对产能疯长的光伏企业,还是对始终受制于发电质量的风电产业都是最好的行业导向,也更显得弥足珍贵。

应由全社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差价“买单”

根据《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配额制度的三大主体是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于发电企业,就是强制要求它承担发电的义务,电网企业则必须强制履行购买义务,而地方政府承担的是落实使用的义务。“如果这三大主体都能顺利地完成他们的义务,那么新能源在中国的市场就落实了,到底谁来用电的问题也就彻底解决了。”孟宪淦说。

但面对目前中国新能源尤其是光伏产业发电成本远远高于火力发电的现状,有一个问题不可忽视,如果发电成本没有降下来就让企业强制进入电力市场,对企业有好处吗?电网企业能不能接纳成本高出火力发电数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这其中的差价由谁来“买单”?对此孟宪淦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整个配额制将围绕总量目标实行。我们国家对于能源总量控制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对于每一个阶段都有明确的发电目标和总量要求。比如"十二五"规划中光伏发电总量是15GW,国家就以这15GW的量用可再生能源基金对发电企业进行支持,弥补他们在成本上的亏损。”(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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