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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归谁所有?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傅蔚冈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6-19 09:40 
核心提示:其实,单纯抽象的规定“自然资源归谁所有”并没有多大的意义,要害在于是谁将这些资源转化为能够让人利用,那么这个资源就该归谁所有,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这些设备提供商和业主的财产权。

风能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似乎有点无厘头,但是最近却有了答案。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据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黑龙江的这个条例一经报道,便引发了公众一边倒批评。为什么气候资源也要归国家所有,甚至有网友说,难不成今后自己晒太阳政府也要收税?不过,公众多少误解了该条例。在《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换句话说,这里的气候资源是指经过人力劳动之后的资源,而非直接的太阳光。

既然能为人类所利用,那么就遇到一个财产权归属的问题。黑龙江省给出的答案是 “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样的做法可能和《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有关。《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既然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之列,而且宪法中并未明示各种资源的形式,而是以“等”字概括,那么现在将“气候资源”列为国家所有自然也没有多大的疑义。

但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其实不然。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广泛的太阳能热水器,按照黑龙江省的这个逻辑,这些太阳能也是“为人类活动所利用”,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相关的使用费?其实可以更进一步,假如这些“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能对公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那是不是意味着相关利益主体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逻辑的荒唐,可见一斑。也正是这个问题太过于复杂,虽然现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建设如火如荼,但是各个国家对这些新能源的权属问题都很谨慎,如德国和丹麦、挪威等国家在其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中都直接否定“风归谁所有的问题”。

其实,单纯抽象的规定“自然资源归谁所有”并没有多大的意义,要害在于是谁将这些资源转化为能够让人利用,那么这个资源就该归谁所有,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这些设备提供商和业主的财产权。

如果仔细研读一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我们就会发现,“气候资源”归谁所有并不是它关心的重点,这个条例更关注的是谁对“气候资源探测”具有行政审批权。整个条例一共25条,其中共有4条涉及到了“探测许可”,详细规定了气象资源探测许可的设立、条件、申请和批准,讨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一言以蔽之,“气候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只不过是当地行政机关为建立行政审批权的说辞,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规定扩大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

尽管本条例第一条说该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法中确实也讨论了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但是规定对该资源的利用要设立许可。同时,在该法中解释了何为“气象设施”、“气象探测”、“气象探测环境”、“气象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等专业名词,但并没有对“气候资源”作出定义。为什么气象法不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一个可以想象的原因是这内容过于敏感和复杂,且会涉及很多技术性的难题,在各国的立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我们也不宜单兵突进。

黑龙江省为何如此迫不及待?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为了扩大部门利益。不过,即便如此,单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这个规定的立法意图太过露骨。其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要建立一个风能发电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有的各种行政许可已经限制了风能无中生有的可能。同时,发电厂一旦建成,还要考虑到如何把这些电转入国家统一的电网中,然后才输送到最终用户手中。

风能到底归谁所有?其实,这并不是下定义,而或是行政机构在划分自己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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