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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东电或将拿出1200亿日元用于核事故赔偿金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30 21:23 
核心提示:日本《原子力损害赔偿法》规定,电力公司等原子能运营机构在机构的运营过程以及核燃料的处理过程中须预备赔偿款。一般来说,政府补偿制度用于补偿由于地震和海啸等灾害造成的损失,民营保险公司的赔偿适用于普通事故。

据报道:11月22日,东京电力公司,同政府就福岛第一核电站泄露事故的损失赔偿有关事宜进行了会谈。此前签订的事故预防保险合同将于明年1月15日到期,但是许多保险公司有可能不再续约。这将会导致废弃核反应堆的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日本《原子力损害赔偿法》规定,电力公司等原子能运营机构在机构的运营过程以及核燃料的处理过程中须预备赔偿款。一般来说,政府补偿制度用于补偿由于地震和海啸等灾害造成的损失,民营保险公司的赔偿适用于普通事故。当核电站发生事故时,电力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度最高可达12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98.4亿元)。

但是,由于在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泄漏事故中核设施遭到大规模破坏,具有合同关系的23家保险公司认为在核泄漏事故发生后,续签合约会承受较高风险,因此正在考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保险关系的终止将不利于对废弃核反应堆中核燃料的处理。因此,文部省和东京电力公司正在参考《原子力损害赔偿法》中的有关条款,用向有关机构提存的方式取代民营保险公司赔偿,即东京电力公司将现金和有价证券提存到法务局,在事故发生后用于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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