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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放射性废物处置关系核电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9-28 14:15 
核心提示:“对于高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的建设,我国还在跟踪研究的阶段。”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主任康玉峰告诉说,总体上我国在高放射性废物地下处置方面跟国外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9月15号,国务院参事石定寰在2011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表示,作为清洁能源的核能,中国会坚定不移地慎重发展。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提高了对核能安全的管理以及核安全技术的重视,并对已建和在建的核电站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安全大检查。这次安全大检查主要针对的是福岛事故后一些特定的领域,其中没有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检查。一位核电专家曾指出,安全是核电发展的生命,而放射性废物的危害之大和影响时间之久决定了其在核电发展中的重要性,我国慎重发展核电就需要更加重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

放射性废物处置相对滞后

我国现在是世界上核电建设规模最大的国家,2010年底在建核电装机容量为2067万千瓦,占世界在建核电机组的30%以上。原预计到2020年实现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8000万千瓦,受日本核泄漏事故影响装机容量会有所下降,但就业内人士分析,也不会低于6000万千瓦。同大规模的核电建设相比,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就显得相对滞后。

据了解,我国已建成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有2个,位于广东大亚湾和甘肃玉门,主要用于填埋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目前,我国还没有已建成的高放射性废物永久处置库,核电站产生的乏燃料(未经过后处理的高放射性废料)大部分存放在各个核电站,且已陆续出现存放不下的情况。

“对于高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的建设,我国还在跟踪研究的阶段。”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主任康玉峰告诉说,总体上我国在高放射性废物地下处置方面跟国外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美国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57年的研究工作,芬兰和瑞典的高放射性废料地质处置已基本进入成熟的阶段。

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的法规尚待完善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分为五个层次,最高是国家法律,接着是行政法规,然后是部门规章、安全导则和技术文件。目前,有关核安全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缺乏一个针对核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统领性法律,“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要尽快制定《原子能法》的原因”。目前,世界上发展核电的几个主要国家都有了本国的《原子能法》,除了美国、法国、日本等较早就开始进行原子能研究的国家外,像韩国这样基本是和我国同步开始核电事业的国家也已经有了《原子能法》。据悉,我国一再暂停的《原子能法》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并期望于年底制定出一个成熟的《原子能法》文本。

除《原子能法》这一核能领域的基本法还未出台之外,在具体监管方面的安全导则制定上“也很不充分”康玉峰表示,安全导则是作为指导性文件在核安全监管中指导具体的审评监督工作。我国当前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的法规导则还很不健全,需进一步完善。

放射性废物处置的重视度有待提高

“当前,不论是业主还是政府部门对于放射性废物问题的重视程度都不够。”康玉峰说到,我国在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上的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高放射性废料地下处置的研究,我国也进行了20多年。但总体来看,我国对核电的关注较多集中在设计、建设等环节上,而对于末端的放射性废物问题往往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度。高放射性废料对于人体有着致命的影响,必须采取天然屏障结合工程屏障使其与人类生物圈隔离至少几千年。放射性废物处置环节上出现问题,其严重程度并不低于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随着我国核电的不断发展,将产生越来越多的放射性废物,“如果放射性废物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置就会从根本上动摇整个核电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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