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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指纹信息不必换身份证式样芯片

来源:新华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0-25 19:41 
核心提示:从基层执法实践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此次草案提出的修改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要加入指纹信息。

采集指纹可通过换领、补领身份证逐步实现

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中增加了指纹信息项目,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说,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行身份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56个在证件中加入指纹信息。我国社会各界对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的认识也逐渐趋于一致。

草案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需要说明的是,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居民第二代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增加警察查验身份证一种情形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查验身份证的情形。

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据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从基层执法实践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此次草案提出的修改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追刑责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条款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草案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出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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