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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治理之困(4)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张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20-01-16 10:35 
核心提示: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提供了指导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仍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马贤兴以刑事追溯起点为例称,有的地方对虚假诉讼罪的溯及力未能形成统一、正确的认

“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提供了指导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仍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马贤兴以刑事追溯起点为例称,有的地方对虚假诉讼罪的溯及力未能形成统一、正确的认知,单纯把虚假诉讼罪作为简单刑事犯罪,简单地以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这个时间点划断,此前作出的生效文书一律不能入罪。

“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存在一些认识偏差,导致虚假诉讼罪打击乏力。”马贤兴说。

马贤兴认为,要有效惩治虚假诉讼,除了实施综合防治以外,刑事制裁是不能缺位的。“法检公三家必须形成合力,敢于善于运用刑罚惩治虚假诉讼这种犯罪行为。”

探索打防结合之路

面对屡打难禁的虚假诉讼,我国法院一直在探索打防结合之路。

媒体披露的消息显示,在今年近半年时间里,我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共批捕206件319人,决定起诉138件315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87件157人,均为有罪判决。

在预防虚假诉讼方面,一些基层法院也一直在探索。2013年,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就开展了虚假诉讼治理专项行动,该院从立案、审判、执行等三个阶段对虚假诉讼进行预防和打击,意图通过严把“三关”截住“假官司”。

天心区法院一名法官向记者介绍,虚假诉讼在审理时往往特别“顺利”,原被告或者对案情全部承认或者干脆不参与庭审,或者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主动要求法院“调解”,这种现象叫原被告“手拉手式调解”。

“许多办案法官都希望案件能调解结案,这样既能达到原被告双方满意的效果,又能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但一些‘调解’其实就是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商量好的,只不过想通过法院的审判或调解将其合法化。”这位法官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法官的职权调查,可以使一些虚假诉讼难以达到其预想的目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天心区法院对虚假诉讼的治理行动开展后,一些虚假诉讼案件被及时挡在了法院门外。

今年7月,在对全省法院系统虚假诉讼的发案情况进行广泛调研之后,湖南省高院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为全省各级法院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此举意图打破虚假诉讼治理难的困局。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此通知全文共十九条。该通知称,法院将关注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等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将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加大罚款、拘留等措施的适用力度。虚假诉讼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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