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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承诺书》被法院认定无效(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刘希平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11-01 15:28 
核心提示:蒋某在与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对唐某的大额转账以及为唐某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理行为。唐某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备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

蒋某在与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对唐某的大额转账以及为唐某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理行为。唐某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备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在明知蒋某已婚事实情况下,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保证,要求或接受蒋某所支付的款项,并非合法等价交换取得财产,不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相反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使得黄某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此案一审宣判后,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不受保护

法治周末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类似案件也屡被媒体披露。

安徽省合肥市男子张某为博情人钟某欢心,瞒着妻子李某赠送情人钻戒、房产及近百万的现金。得知实情后,妻子李某将张某及情人告上法庭。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钟某的婚外同居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关系。张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钟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亦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

天心区法院办案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这类案件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财产赠与纠纷。

这名办案法官透露,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有婚姻关系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如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并因此而处分、转移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然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这名办案法官说,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赠与情人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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