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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音像行业乱象丛生 谁能力挽狂澜?

来源:人民网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26 13:09 
核心提示:据悉,为保障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音像行业向数字化转型升级,中国音像协会数字音像工作委员联合中科院计算所、声学所及数家企业,基于科技部、发改委等项目成果,共同研发了国家数字音像传播监管平台。

影视网络版权越炒越高,音乐人为权益大“战”百度……音像产业的是是非非,剪不断、理还乱。

据悉,为保障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音像行业向数字化转型升级,中国音像协会数字音像工作委员联合中科院计算所、声学所及数家企业,基于科技部、发改委等项目成果,共同研发了国家数字音像传播监管平台。该平台将传统的音像出版管理规范与现代网络、音视频等各项技术相结合,建立了一套全新的音像数字出版发行管理模式。据记者了解,该平台即将开始向外推广。

音像产业乱象由何而来?数字音像产业还能不能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数字音像传播服务管理平台的推广单位,中国音像协会数字音像工作委员会如何来“望闻问切”?国家数字音像传播服务管理平台到底一剂什么样的药?中国音像协会数字音像工作委员会会长费玉珍、常务理事班志远近期接受了人民网的专访。

音像产业面临生死考验

记者:音像产业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困局如何化解?数字音像的概念如何理解?

费玉珍:传统音像产业,基本上可以说垮了,现在每年产值递减得特别厉害。音像产业最火的时候是80年代、90年代。原来音像出版单位是400多家,现在剩100多家,这100多家多数在各大出版集团里面。

现在,出版集团转型转得比较苦,仅靠出版单位原有的能力是转不动的,希望有人能推他们一把。在互联网时代,新的出版形态已经出现,现在主要问题是怎样把产业链连起来。

有的人说数字音像产业让人很陌生,但实际上,数字音像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产品,人人都接触得到。对互联网从业者来说,这个文化产业的形态已经存在, 只不过是产品的介质发生了变化。

记者:说一个比较流行的话题,近期,百度与版权人之间爆发了纷争,您觉得这样的情况如何才能避免?

费玉珍:大家要清楚自己的利益点,分成问题就能解决,否则会永远争论下去。互联网上音乐内容不少,但真正的音乐制作人,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著作权人,其中只有少部分人拿到一点点利益,他们对此并不满意。

而且,包括很多音乐制作公司也都没有拿到利益,拿不到利益,好的作品就出不来,他看不到发展前景,就不敢动。如果我们把流程做通了,就能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只要管理得好,人人出版的概念就可以落实,互联网将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记者:您有一个观点谈到,视频网站可能会因为版权成本的增加,生存会越来越困难。我想,版权人与版权使用者使用之间,实际上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

费玉珍:视频网站是要不断购买版权的。如果能采取分账的办法,版权人与版权使用人之间,都会愿意达成合作。现在的问题是,因为没有一个第三个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结果出现分账不清晰的情况。版权使者说点击是多少,版权人实际一点都不清楚。

乱象由何而来?

记者:互联网版权交易市场现在还很混乱,比如存在天价版权事件,也存在音乐人投诉百度的事件,您觉得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班志远:互联网为什么会存在天价版权这个问题?这其实有一个核心认识,就是我们直接把版权当成了一种标的物来进行直接交易,

实际上,在此之前,文化内容是以出版物为载体的,版权是依附在载体上的,比如卖一本书,版权等费用都摊销在了这本书的价格里面,也就是说,版权不应该直接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

以一般的版权视角来看,一首歌涉及到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我们所说的音乐人,更多指的是词曲作者,声讨百度的多是他们。为什么词曲作者和音著协炒得比较热?一个歌火了之后,演唱者也就跟着火了,但词曲作者没有多少人知道,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利益。

所以说,版权不能单独剥离出来。作为消费者而言,听的是完整的歌曲,不是听伴奏,也不是听单独的歌词。还有一点,即使只是一个曲子,如果是由一个不知名的人唱,和一个明星唱,效果是不一样的。你可能愿意听周杰伦唱歌,而不愿意让周杰伦写歌,由我来唱。

我认为,所有这些内容都应该是商品。而这些版权代理公司,在互联网时代,没有把互联网内容定义为商品。在以前,你要想看电影,就要上电影院,你享受的是一种服务,看完就走,没有得到实际商品。如果你买光盘,你通过光盘这个载体,获得了电影内容。到互联网时代,光盘不要了,内容直接存在了服务器上或者硬盘上,但我认为,它仍然是一种商品。

在之前,内容依附于一个产品,产品又是可以销售的,这样的话,版权关系就很清楚了。生产商品前,著作权人和生产企业之间会有一个版权方面的协议。在互联网上,文化产品的载体没有了,整个产业链上的角色就变得不清晰。

原来,DVD碟片上写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不得如何如何。说白了,就是没有唱片公司的授权,任何人是不得复制、拷贝以及发行该碟片的。实际上,互联网上的这些视频网站,不管是干盗版的,还是今天在干正版的,做的就是数字内容的传播与发行工作。现在,我们还没有把版权内容界定为商品,也没有把视频网站的行为界定为出版行为。内容的标的物是什么?是版权,所以,视频网站要买一个一个的版权,最终就会出现天价版权现象。这些企业其实是干了全产业链的事。

此前的分工,出版商是干复制的,书商是干发行的,最后才是消费者,在产业链上,各自分工很明确。出版商负责跟上游作者进行沟通协调,而书商则扮演渠道的角色,这样的话,产业链很完整。原来,产业链上的利益是共享的,为什么呢?我们的标的物,或者说载体,不管是光盘也好,书也好,它是有形的,物流成本、仓储成本、版权成本等等都能摊销在这里面的,最后会体现在零售价上。

有了光盘、书作为载体,就能知道印量,有了印量以后,我们就能根据印量、码洋来分版税和销售成本、发行成本。而到了互联网上,这些都没有了确定的统计量,内容可以被无限复制,在复制过程中,是正版还是盗版,没有办法区别。

原来的模式是保底加分成,谁控制量?是发行商。而在互联网上,分成几乎成为一种欺骗行为,很多著作权人拿不到钱,或者拿得很少。以某运营商为例,最近一年,它的音乐增值业务销售额是220亿,实际上给版权人支付了多少呢?不到1个亿。

还有另外一个统计说,中国无线音乐市场价值在2010年超过了300个亿,但是版权人只能拿不到1%,也就是不到3个亿。为什么呢?实际上,里面包括有版权的,还包括没有版权的,还有些是没有诉讼主体的,电信运营商可能就会直接拿去使用。(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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