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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南市农民贩卖非法音像制品2千多张被批捕

来源:正义网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1 10:42 
核心提示:根据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4月1日,胶南市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王焕民依法批准逮捕。

山东省胶南市农民王焕民大批购进非法音像制品在该市乡镇农贸市场贩卖,被当场查获。根据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4月1日,胶南市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王焕民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49岁的王焕民是胶南市藏南镇的农民,为了挣钱,近四年来他一直在胶南市各乡镇农贸市场贩卖盗版光碟。2010年农历腊月,王焕民又从日照等地购进非法音像制品在该市乡镇农贸市场贩卖。2011年3月4日上午,王焕民在集市上摆摊贩卖盗版光碟及磁带时,被文化执法大队及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扣押盗版光碟2302张、磁带123张,后从其家中查扣光盘999张。经鉴定,被查扣的光盘、磁带均为非法音像制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以牟利为目的,从事贩卖侵权音像制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对“发行”作出扩大解释,认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胶南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焕民以牟利为目的,贩卖非法光碟制品达两千份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遂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的办理,有力地维护了该市文化市场秩序,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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