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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半年离婚案件不增反降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2-25 09:48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最近的一项调研显示,自去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与同期相比未出现明显增长。

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曾引起各方热议,许多人认为这一规定侵害了妇女的权益,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会引起离婚率的增长。该司法解释实施至今已半年,从司法实践来看,该解释是否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最近的一项调研显示,自去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与同期相比未出现明显增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同期受理的离婚案件数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2月12日,该院共受理870件离婚案件;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2月12日,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为900件。从数量来看,该司法解释实施至今并未导致离婚案件的明显增长。

丰台法院法官姚媛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而非以房产为基础。夫妻之间相处融洽,感情深厚,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他们来说没有差别。夫妻之间感情不好,即使房产是对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还是会选择结束婚姻。

针对大家之前关心的“全职太太”如何维权问题,姚媛介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双方关于财产的处理,有约定的依约定,没约定才依法律分割。因此,全职太太可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从而保障各自的权益。

专家表示,即使全职太太与丈夫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也不会一无所有。全职太太可以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的义务为由,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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