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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首次写入“绿线”概念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11 19:14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城镇绿地的保护,严格限制改变绿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今天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一项新增的内容。

另悉,在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今天,“绿线”一词,在辽宁省人大立法史上,这是首次出现。

为加强对城镇绿地的保护,严格限制改变绿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对于绿地建设面积,条例还作出了一些刚性要求,如新建居住区、学校的绿地面积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新建区的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地面积的35%。

因新建、改建地下管线,砍伐树木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在树木上刻名字、街道两旁的树干贴广告,不仅不利于保护树木,也有碍城市美观。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类似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其中包括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其中,对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或者挂悬物品等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垃圾或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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