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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释湖南农民售假被罚2151万缘由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31 12:42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撤销“判处涉案商贩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记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天价罚金”的由来。

售假者供述1万元利润,法院裁定2151万元罚金。近日这组相差悬殊的数字将一起制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的案件拉入公众视野,引发热议。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撤销“判处涉案商贩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记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天价罚金”的由来。

■案件回放

售假利润1万元罚金2151万元

2010年8月,湖南商贩李清向熟人周金柱购买了3万套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注册商标。随后,李清又购买了2万多件“白坯衫”,并在上面钉上商标,包装成名牌羊毛衫,在自己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富民商场内的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网购者发现上当之后,纷纷到淘宝网投诉,在网上发帖声讨。

正是网购买家的举报,让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注意到了远在千里之外郴州市的李清。2010年12月15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鄂尔多斯市警方在郴州市富民商场店铺里将李清抓获。

公安人员在李清的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价每件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

之后,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向李清销售非法制造商标的被告人周金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1万元。

■案件影响

“天价罚金”引发网络热议

这起看似普通的造假案件被贴上“天价罚金”的标签之后,立即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

有网民表示,李清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应被追究责任。但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称,李清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价格多为100多元,4个月来只卖出了400多件,销售额6万余元,获利仅1万元左右。如此看来,李清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

一个名为“正义追求者”的网民说:“处罚要考虑收缴罚金的可能性,如果处罚无法实行,就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

“2151万元罚款李清家绝对承受不起的,这与国外判罪犯几百年徒刑差不多,都是缺乏现实意义的。”网络上的不少言论都在同情这位小商贩。

网络上也不乏支持“天价罚金”的网民。有网友表示,只有重罚才能阻止假货横行、泛滥。新浪微博网友“幸福来了跟着走”说:“罚到制造售假者倾家荡产,是一种很有力的办法,无论是对衣服、食品、药品等种类,凡有制售假冒伪劣必以重罚,那么我们的消费环境会早一天干净。”

此案最终将如何判决,等待重审结果。

■记者调查

法院解释“天价罚金”缘由

法院的处罚是怎么算出来的?“天价罚金”是否会造成本案“空判”?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联系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天价罚金”的来由。

●罪名确定

鄂尔多斯市中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款项分别付给白坯衫厂、售标人、绣标厂,然后在自己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数额认定

一审中,李清的律师王福奎提供了一份光盘及淘宝网上的一般商品价格,公诉人质证不能证明李清的网店也是按照此价格销售的,因此,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该组证据并不是李清所经营网店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的记录,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未予采信。

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李清已销售羊毛衫的证据,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只查扣李清储存的侵权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只能按照查扣的商品吊牌上的标价计算,共计4301万余元。

●罚金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一审判决罚金2151万元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4301万元的50%确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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