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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应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22 10:15 
核心提示:对此,有多年实务工作经验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平深表赞同。梁平认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一切事实认定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和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真相、认定犯罪行为必须诉诸证据。而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也一再证明,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主要取决于证据的质量,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说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楚了是不可能的。为此,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坚持正确执行理念,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座谈会上,与会学者与实务界人士纷纷建议,为了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政策,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作为根据的事实从哪里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解释说,因为事实是过去发生的,办案人员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人员并不知道这个事实,那么,他怎么去认定这个事实?这就要靠证据裁判原则来回答了。

所谓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在我国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该《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对此,宋英辉解释说,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如果证据出现问题,认定的事实就会有问题,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一,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所谓证据资格,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该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证据纳入到诉讼中,进入到法庭审理当中作为法庭证据接受法庭调查。在这个环节,我们要考虑该证据是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是暴力威胁取得的证据。如果是,就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宋英辉说。第二,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的调查质证程序,也就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第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宋英辉介绍,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统计,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案件,大量问题都是证据问题。因此,他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不仅有助于纠正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事实、轻证据”、“重查明、轻证明”的错误观念,还有助于推动我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发展与完善,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

“在刑诉法中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表示,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强化证据意识,强化证据对于认定事实的基础地位。因此,在立法中确立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我国证据法原则体系的形成,而且,就司法实践效果而言,还有助于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和证据运用意识,推动刑事侦查工作方法的转变。

吴宏耀建议,应当吸收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规定,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对此,有多年实务工作经验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平深表赞同。梁平认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一切事实认定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尤其在自侦案件中,有了证据再讯问会比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更好。初查的作用,就是为了收集必要的证据。因此,只有立法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牢固树立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观念,才能够有效提升办案的质量,才能够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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