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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公务员醉驾案宣判 被告获刑4个月

来源:正义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21 20:43 
核心提示:近日,由四川省双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成都市首例公务员醉酒驾驶一案,被告人双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副科长成某被双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6月8日下午6时许,双流县质监局质量科副科长成某与爱人及其他亲友等10余人在双流县蓄联大饭店相聚,大家一起为他庆祝47岁的生日。成某喝酒后驾驶轿车沿川藏路由双流往成都方向行驶,行至川藏路103厂路段时与黄某、赵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黄某车上坐在后排的吴某腿部被卡住受了伤。据另两名车主回忆,成某当时开得歪歪斜斜,似乎走起了蛇形路线。当晚10时,成某被警方带到医院提取血液进行鉴定。经鉴定,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3.1毫克/100毫升,成某由此成了成都首个醉驾的公务员。车祸后,成某赔偿了伤者及其他车主车辆维修费10余万元。案发后,双流县交警部门认定,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月9日,成某被双流县公安局刑拘。6月20日,成某被取保候审。

11月17日,双流检察院以成某犯危险驾驶罪对他提起公诉,并对该案作出了量刑建议。双流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成都市中院,请求从轻判决。其理由是,自己是初犯,且当庭认罪并悔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积极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自己的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仅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

“我们单位已对成某进行了停职处理。”昨日下午,双流县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等法院的最终判决后,他们将上报到上级单位按公务员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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